当前位置:首页 > 运输合同存在的关系
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 3、履行义务的时空性不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本质上是为货物运输合同提供服务因此货运代理合同对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依附性如果将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区分的话可以看出在时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大体先于或后于承运人义务先由货运代理人办理订舱、报关、打板交接等业务将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才由承运人进行运输最后可能由货运代理人再完成收货义务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在空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往往是在同一地(起运地或目的地)完成承运人的义务则具有跨境性和空间的连续性这也是由运输合同在本质上是货物的空间移动的特征决定的 4、调整的法律不同
调整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法律也存在差异按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等例如由于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相对比较全面常用的有《公路法》、《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
一系列法律法规又如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调整外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受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在性质上最接近于委托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多是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5、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此在诉讼中主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仅须证明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即可但委托合同却是特例因为合同法第406条明确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货运代理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委托合同当然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作为委托人试图让货运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就应当证明其在履行合同时存有过错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亦为过错原则但
在举证责任上属于过错推定即一般来说证明货物损坏非系承运人过错所致之责应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货方仅需证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货损事实即可对承运人有无过错无须举证而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但是海商法同样规定了承运人可享受的十二种免责事项例如按照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灾引起货损的情况下只有当权利人证明该火灾系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即在火灾导致货损的情况下海商法又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归于货方这又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外对此要区别不同案情在同一过错原则之下正确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
篇三: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
(一)承运人的性质和种类
当代运输生产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因此承
运人一般不能是个人而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
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然同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营利目的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目的是依靠运用特定运输工具运送旅客和货物即支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但是运输生产的性质决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而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人或组织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质运输企业的二重性决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这就导致必须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调节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规律性进而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立承运人的垄断和独占地位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平等保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益需要对承运人加以严格的资格(或身份)规定并明文规定其权利范围并课以法律义务但社会生活中并非一切运输生产活动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国家有所谓公用承运人和独立承运人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运人的相对方仍是社会大众其公用性仍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独立承运人不过是契约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内的标榜而已我国有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之分只有营业性运输才属运输企业生产活动 1、承运人资格与经营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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