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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
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1.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
1、加强规范装修行为的宣传和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条例》 、《暂行规定》的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修住宅的管理职责,并制订《住宅装修须知》,配 1 / 2
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住宅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住宅装修须知》与本《通知》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同时,把《住宅装修须知》送达物业管理区域内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并签收。 2、加强住宅装修前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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