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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
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辖区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实施检疫审批制度。
省农业行政许可审批大厅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的受理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工作。
第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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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证》复印件;
(二)当地县级(没有县级的,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的证明;
(三)当地县级(没有县级的,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证明;
(四)当地县级(没有县级的,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输出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的证明。
(五)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第五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接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同意引进;不符合规定的,不同意引进,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同意引进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提前15日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在同意引进的审批文件规定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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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引进。逾期引进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6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调入奶牛检疫管理办法》(冀动卫监[2010]2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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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编号: 申请人 输入地 地址及邮编 拟调运时间 场名 输出地 地址及邮编 引进动物品种 数量及 单位 联系电话 用 途 □ 种用 □ 乳用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 运输方式 □精液 □卵 □胚胎 □种蛋 数量及单位 □公路 □铁路 □航空 □水路 1.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随附材料 2.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本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承诺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受理。 □ 不受理。理由: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意见 备注 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 2. 申请人应在动物拟调运前30-60天期间提出申请。
3.本表由输入地申请人填写, 一式两联。由申请人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签署受理意见后,将第二联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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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编号: 申请人 输入地 地址及邮编 场名 输出地 地址及邮编 引进动物品种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 运输方式 数量及 单位 联系电话 用 途 数量及单位 □ 种用 □ 乳用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负责人 □精液 □卵 □胚胎 □种蛋 □公路 □铁路 □航空 □水路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有效期为7-21天。
2.本表由输入地填写, 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申请人交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二联交输入地申请人,第三联由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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