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实施细则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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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终止后,负责该工程的《提示书》(附件1)、《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
)等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 撤场清算表》(附件5 第四章 相关设备要求
第十一条 为提高管理效率,总承包企业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视机、DVD机、电脑微机、数码摄像头、数码相机、玻璃橱窗式公告牌(尺寸为2米宽,1.5米高)。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具备适当的、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施工现场应提供农民工基本的、适宜居住的生活场所,居住条件应符合《关于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建筑[2007]241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利用橱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限制市 6
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所属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力度,采取典型引路、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单位做法,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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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委托书 3、分包人员花名册
4、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 5、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 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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