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初稿)
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毕业论文 信托业,使我国信托业有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使各项信托业务都有法可依。我国的信托业发展不但促进我国经济,而且对我国金融机制原有的缺陷也有一个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地区的经济发展看来,信托业为各地区的建设提供了资金的来源,信托公司将委托人交给其管理的闲散资金用于急需资金发展的企业上,充分优化了资源配置。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的发展主要取得了一下成果:
1、我国的信托业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在推出了“一法两规”后,对我国信托制度的法律起到一个框架的作用,以后在这个框架里可以不断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在以往的几年,我国不断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信托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的设立,这些对我国信托业的法律体系建设甚至整个金融行业的规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我国信托财产不断增多。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闲置的财产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而信托公司也利用这些资产去投资我国的各项实业,为缺乏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的信托业也存在着许多挑战: 1、没有一个清晰的战略模式。信托产品缺乏认同感,落后于其它金融行业,由于信托产品涉及范围广泛,在与银行、证券、保险竞争时没有优势,而又缺少创新,没有找到一个专属于自己的信托产品特色。2、人力资源不足。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缺少技术型人才,满足不了在各种需要高素质人员才能胜任的部门,比起外国人才的差距甚远,导致许多服务都不全面,社会对其认同也偏低。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内部问题
1. 管理水平低及人才缺乏 首先,我国信托公司在管理水平上与外国的信托公司相差较远,管理机制也有待提高,及在信托人才上相对缺乏。我国的信托行业在这30年来的快速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现象,但是由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许许多多的问题。首先是信托机构的迅速增加,使其对信托人员的过分需求,许多没有经过信托培训的人员涌进了信托机构,而这些信托素质不高的人员不但不利于信托公司业务的拓展,而其本身也是一个不安全的因素,低素质的信托人员容易引起信托行业的犯罪问题,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其次,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决策流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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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毕业论文 一个科学统一的管理,也缺少一个正确的内部控制系统,只会盲目地扩张,经营。对企业战略的规划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低下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机制严重制约着我国信托机构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 缺乏核心盈利业务
其次,我国大多数的信托公司缺少核心的盈利业务,主业不主,缺少竞争力。信托的意思是指委托人由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所以将其拥有的合法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且由其按照自己的意愿遵从特定的目的对这一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从这个概念上,我们可以认识到,信托公司是应该以信托业务作为它自己的核心业务的。但是,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中,一开始,我国引入信托这个制度只是为了我国国内融资的需求,在一段很长的时间里,我国大多数的信托公司都是以信贷这一业务为其主要的盈利来源。久而久之,信托公司都只是发展信贷业务,而忽略了其真正的核心业务,使得其核心业务长期得不到发展。信托业变成了名为信托,实为信贷。直到在2007年3月1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两个规定,分别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后,才在制度上防止了信托公司偏离其核心业务的经营模式。但是,虽然在制度上防止了,但实际上,根据2007年信托行业的收入数据中,信托业务占其收入总数中的21.94%,而自营业务却占到了78.06%。从这个数据上,我们可以看出,信托公司的主要盈利的不是信托业务,而是其他,这是一件很讽刺的事情,信托公司居然不是以信托业务为其主要的盈利来源。我国信托公司经营不仅经营信托存贷款业务,还从事证券业务,房地产投资等,总之什么业务都做,成为了一个四不像。所以,我国现在的信托公司成了一个综合业务集团,信托公司只是徒有虚名罢了。
3. 存在治理结构缺陷
再次,我国在信托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治理结构缺陷,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形成了阻力。我国的信托公司基本上都存在着治理机构缺陷的问题,造成治理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最主要是在这三个方面:(1)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原则,我国建立的关于信托业的“一法两规”在治理机构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大多数信托公司只是按照《公司法》的具体要要求去制定其治理结构,没有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考虑到信托公司本身的特殊性。(2)我国引入信托业所遗留的历史问题,我国的信托业一开始就已经先天不足,引入时只是为了满足信贷的需要。(3)缺乏可供参考的经验。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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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由治理缺陷产生的问题有:(1)公司在治理机构的目的上不明确,治理结构在解决公司股东与管理人员在利益上的冲突及提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保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在的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提供一个清楚的目标及措施。(2)信托公司的经营受大股东控制,股权的构成不合理。这是由我国的历史原因造成的,由于我国信托公司的最大股东通常都是国有股东,这就造成了信托公司在经营上多多少少都会受到政府的影响。而一部分虽然不是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但是也存在着一家独大的局面,而这些股东只把信托公司当做自己公司的一个融资平台。(3)管理层,决策层及股东间分工不明确。现代的公司一般都是股东,管理者,决策者各司其职的,分工明确才是一间公司良好运作的前提。但是,在信托投资公司中,存在着董事干预经营的情况,没有一个明确的分工,影响着公司的良好运作,形成了一个内部人控制的局面。(4)信托公司的监督机构没有实行其职能。虽然在形式上设立了监督机构,但是在对信托公司的调查中发现,其监督机构没有实行过其职能。
(二)外部问题
1. 信托法律落后
首先,我国在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落后,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对的制度,对信托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信托业在我国的经济领域中是惟一一个可以存在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实业市场的,并可以进行投资融资业务的尖端行业。所以,信托关系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范围也很广阔,基本上没有一个行业能够比得上它。而我国的信托业刚开始时就已经先天不足,在法律法规上跟不上信托业的发展,其最重要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我国的信托法律没有规范关于信托业的从业机构的资质以及其经营业务的范围,这样就使信托公司没有一个信托领域的专属性。第二个是,没有明确有关信托业的监管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而由此也产生了许多不平等的竞争。第三个是,没有足够完善到与信托财产等级制度、信托会计核算制度、信托产品税收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2. 缺少政策支持导致产品流通难
其次,现在实行的政策对经营信托的公司实行了限制,信托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困难,而且其对信托公司的支持和服务的力度较低。我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分别是:信托业,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入世之后,在国家和地方的高度重视以及扶持下,我国的四大银行摆脱了许多不良资产,政府也出动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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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毕业论文 资金帮助其上市。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在其不遗余力的帮助下获得了超常的发展,企业规模也不断增大。而且在监督方面,银行有属于它的银监会,证券有属于它的证监会,就连保险业也有属于它的保监会。但是,同样身为金融四大支柱产业之一的信托业却并不受到应有的重视,不论在市场规模,地位,作用上都与其它三个产业相距甚远,就算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无法与其相比。而不仅这样,现在实行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信托业,例如,信托产品不可以在报纸、电视、广播以及公共媒体上进行对其介绍和宣传,信托公司以发行债券、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等等方式去筹集资金。虽然这些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保护作用,但是,也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是得不偿失的。而引起这方面不公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信托业在社会上缺乏被人们的普遍认同。而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本身的业务开展能力不够以及相关制度的约束。
三、完善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我国在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从问题的根源入手,去认清问题的原因,再根据以上原因,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找出最适合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去研究,经过多方面的总结和资料的查证,找出了一下六个对解决我国信托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比较有效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信托业的治理结构
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不仅可以解决公司跟股东之外的有关利益主体的权益问题,而且对信托业务的收益人具有很好的保障。而设计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应该要由以下原则出发:首先,要做到保障各个利益集团的应得权益。然后是,对信托公司的股东和任职人员的能力应该规范。再次是,对如何控制风险应该加强。最后是,公开原则,信托公司应该将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开放给委托人、收益人以及社会人们了解。
根据以上的原则,我们对关于完善治理结构的措施应该是:(1)对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应该进行整改,完善其股权结构。信托公司不应该是一言堂,对信托公司存在的大股东应该进行股权调整,防止其一家独大,就算调整困难,也应该设立一些措施去制衡大股东的权利。(2)对信托公司的董事会的结构及其职能进行调整。在董事会中要保证非执行董事应该存在一定的比例,而负责监督的委员会应该由非执行董事负责,而董事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也考虑公司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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