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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立登记的申请方法: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交相关登记资料。
6.税务设立登记的材料: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协议书、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纳税人外地分支机构办理临时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总机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7.税务登记表的种类:企业、单位税务登记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 8.税务机关的审核期限:30日,从收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之日起。 9.税务机关的审核方法:
(1)有工商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临时工商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没有工商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没有工商执照,也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向承包承租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外地经营连续累计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8)其他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0.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凭登记证可以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可以申请减免退税、可以在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可以申请外出经营证明。
11.税务登记证的管理:每年验审1次,3年换证1次。纳税人应当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遗失后,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再申请补办。
12.未按期验证换证的后果: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二)变更登记
1.税务变更登记的原因: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2.税务变更登记的时间:通常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无须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在变更宣布后30日内。
3.税务变更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收回原税务登记证重新核发。(仅税务变更登记表内容变化,而税务登记证内容未变化的,则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4.税务变更登记的申请方法:填写《税务变更登记表》。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的原因:纳税人的税款定期定额缴纳;纳税人需要停业。
2.报停的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交还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登记。 3.复业登记的原因:停业的纳税人恢复了生产经营。
4.复业登记的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领回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
5.纳税人不能按期复业如何处理?纳税人可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手续,否则正常征税。 6.停业期间纳税人提前开业如何处理?补缴税款。
(四)注销登记
1.税务注销登记的时间:通常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无须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终止决定宣布后15日内办理;因经营场所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办理;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吊销后15日内办理。 2.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纳税人纳税义务终止。
3.税务注销登记的程序:申请;纳税人结清税款、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纳税人交还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销户。
4.税务注销登记的申请方法: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申请税务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的终止决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工商机关相关决定书;原税务登记证;其他。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报验登记的原因:纳税人外地经营。
2.报验登记的程序:纳税人到本地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外管证》到外地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到本地税务机关注销《外管证》。 3.《外管证》有效期:最长180日。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正式税务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1.登记时间:开业或者变更登记的同时。 2.表格:《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登记主体: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但国家机关除外。 2.登记时间: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概述
1.发票的作用:确定经营收支行为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税务检查的依据。 2.发票的特征:合法性、真实性、共享性、时效性、传递性。
3.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发票、记账三联。增值税发票多一抵扣联。 4.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印制和管理主体:国家税务总局。 6.普通发票的式样、印制和管理主体:省级税务机关。
7.常见的专业发票:金融保险部门的汇兑转账凭证;邮政电信部门的邮单话务收据;交通部门的客票货票。
(二)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特征: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范围:只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不得领购。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向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向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向消费者不得开具。
5.零售单位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消费者:一般纳税人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6.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向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程序: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到纳税申报窗口交清税款,到代开窗口凭税款收缴书开具专用发票,发票底端除盖有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以外,还应当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8.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全部联次一次填写;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票。
9..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要求:应当使用红色印泥,覆盖“开票单位”栏。
10.单价和金额栏填写要求:应当填写不含税单价和金额。小写合计数前应当有“¥”符号,大写合计数前应有“※”符号。
11.税率栏填写要求:一般纳税人填写17%或13%,小规模纳税人填写3%。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税额的,填写3%。
12.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直接收款的,为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当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无论款项是否收到);赊
销或分期付款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论款项是否收到);预收货款的,为货物发出当天(不是收款当天);委托代销的,为收到代销清单当天(无论款项是否收到);货物投资、货物分红、货物转移到外地分支机构的,为货物移送当天。
13.普通发票的防伪特征: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颜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下呈橘红色。
14.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发票上确需印有企业名称。 15.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程序:县国税局审核,省辖市国税局审批,指定的企业印制,由主管国税机关保管,限量供应。
16.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料:办税人员资格证、发票领购审批传递单,发票使用情况明晰表,普通发票领购卡。
外地纳税人购买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1万元以下的保证金。
17.普通发票开出后发生退货的处理:如果购买方发票未入帐,则发票联退回,销售方三联一并作废;如果购买方发票已经入帐,则向销售方提交购买方税务机关的证明,销售方凭证明开具三联红字发票。
18.普通发票开出后发生折让的处理:先作废(红字),后重开。
(三)发票的开局要求
1.发票的文字选择: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文字;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
2.发票的开具时间: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3.发票的填写要求: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的保管期限:5年以上。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定期定额的纳税人,还可以简易申报。
2.纳税申报的资料:财会报表;相关合同;外出经营证明;其他证明。
3.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条件:纳税人有特殊困难;经税务机关核准;最长延期3个月。 四、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的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其他。
2.查账征收时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自行计算并申报。 3.查定征收时计税依据的确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4.查验征收的对象:零星、税源分散,高税率的工业产品。
5.定期定额征收的对象: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小型纳税人。 五、税务代理
1.税务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2.税务代理的特点:
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3.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 (5)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例如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
例如划拨纳税人银行存款;变卖、拍卖纳税人财产。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方式: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略) 3.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再次判定。 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1)通常为原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2)对省地税局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地方省政府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不服,依然由国家税务总局复议。 5.对复议决定不服如何处理?
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1.《预算法》的性质:法律。
2.《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性质:行政法规。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
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 2.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 (2)调节制约; (3)反映监督。
3.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五级:中央、省、市、县、乡。不具备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级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4.国家预算的管理体制: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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