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思考
委员会对全国银行所存在的问题作了一次规模空前的调查研究,同时重新审议了“埃瑞施计划”,认为“埃瑞施计划”不仅可行,而且必须实行。于是国会在“埃瑞施计划”基础上采取立法的形式将国会货币委员会调查研究的结果具体化,从而产生了1913年《联邦储备法》。 继美国之后,德、法、日等国纷纷效仿,在其银行法中规定这一制度。 目前 ,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最后贷款人制度。 二、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历史表明,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传染性,而正是金融体系的这些特点使得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存在有了合理性。 (一)银行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
银行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部分准备制度。银行作为典型的金融机构,吸收了大量的闲散资金,并把它转换成长期投资。银行是一类承担了“储蓄—投资”转换机制的重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同时提现是几乎不存在的。因此,部分的准备资金就足以维持银行的日
常资金运作。但是,银行部分准备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储户的信心。当银行发生突发事件,储户的信心崩溃(或恐慌)引发的挤兑在不能及时取得足够的市场融资的条件下,即使再稳健的银行也难以逃脱被清算的命运。第二,与 工业 或商业公司不同,银行具有很高的负债比例,高负债比例运营的特征是放大风险和收益,一旦有项目投资失败,易于使少量的自有资本丧失殆尽。本质上银行是高风险行业,其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和其他许多风险。这些风险的暴露过大都足以 影响 市场对银行的信心。 (二)银行挤兑的传染性
当单个银行发生挤兑风险时,由于整个市场弥漫着悲观气氛,再加上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投资者无法分辨好银行和坏银行,单个银行的挤兑可能蔓延到有清偿能力的银行,威胁整个银行体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挤兑变成银行恐慌。在发生银行恐慌的情况下,市场对货币的需求增加,银行的存款数量和货币数量急剧下降,导致整个银行
的储备干涸。在没有最后贷款人对市场注入流动性资金时,银行可能被迫卖掉部分非流动性资产以应对资金的提取。这将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方面,银行资产净值下降,进而导致银行运营能力下降,风险上升,银行可能因此破产。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是承担“储蓄—投资”转换机制的重要机构,银行体系内部资金的减少,势必影响到其投资的工业、商业等部门,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历史已经表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存在,可以为单个银行提供流动性资金,保证支付,防止公众信心下降而引发的集体非理性挤兑,避免金融恐慌,维护公众利益。 三、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成本 分析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存在,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代价,其中最突出的是道德风险。
一般而言,大银行较之于中小银行有更大的系统性影响,其经营失败对金融系统的安全有更为严重的威胁,这种倒闭是当局和
公众不能容忍的,于是大银行往往成为监管宽容的对象。那些认为自己规模很大或很重要的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相信在发生流动性不足或其他问题时,中央银行不会坐视不管,肯定会提供再贷款,因此会放松风险约束和危机管理追求高风险高收益项目的对策行为,因为一旦成功,收益是自己的,而出现问题,损失却由中央银行或投资者承担。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最后贷款人制度使这一要求受到侵蚀。此外,基于“太大而不能倒闭”,中央银行在实践中往往对大银行提供支持,而任由中小银行倒闭。这对中小银行及其存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此外,最后贷款人制度还有可能带来以下问题:中央银行向问题银行提供大量的流动资金,可能产生通货膨胀的压力;同时中央银行也会面临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
四、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对策建议 如何才能尽量发挥最后贷款人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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