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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
人制度的思考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中央银行在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困境时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其给予流动性援助,即当其他人无法向银行提供储备时,为了阻止银行倒闭,央行向其提供储备,清除集体行为的非理性造成的 金融 恐慌及其传染和导致系统崩溃。最后贷款人制度产生至今,已经有一两百年的 历史 ,该制度的 发展 史表明其在带来积极效应的同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如何完善该制度,使其以最低的成本发挥积极的作用仍是我们应努力的方向。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若干 理论 学界一般认为,弗郎西斯·巴伦爵士称英格兰银行为“银行的银行”,并于1797年谈到该行时最早使用了“最后贷款人制度”(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 简称
LLR或LOLR)字样。1802年,亨利·桑顿在他的一篇文章中认为英格兰银行应该对银行危机作出反应。在一个有中央银行的银行体系中,危机中的银行会求助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应该早有准备并予以支持。这是最早关于最后贷款人职责、原则的论述。 此后,更为着名的论述是沃尔特·巴吉特在1873年出版的《伦巴第街》一书。在该书中,巴吉特认为,必须有一个中央银行事先储备有大量的随时可供动用的储备,以便在银行恐慌时应付危机银行。巴吉特还详细论述了在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时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即:以惩罚利率提供贷款;中央银行事先明确随时、无限制地提供贷款;有良好的担保;仅向陷入清偿危机但并非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1986年梅泽尔概括和发展了巴吉特的传统观点,他列举了5点:(1)中央银行是货币体系唯一的贷款人,如美国;(2)为使流动无资金性银行免于关闭,中央银行应当满足有担保无物的贷款,该担保物在没有恐慌的正常 经济 环境下是可销售的,他不应限于正常时期向中央银行申请再
贴现的合格票据;(3)中央银行的贷款或放款应当是大量的、及时地以高于市场利率的方式提供;(4)上述三条原则要预先规定并在危机时被严格遵守;(5)无偿付能力金融机构,假如不能作为整体单位被拍卖,则以时常价格出售或清算。梅泽尔认为,金融恐慌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中央银行没有遵循“巴吉特原则”。1999年,IMF经济学家Stanley Fischer提出了以下观点:历史事实表明,中央银行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未必一定需要具有创造高能货币的能力;中央银行应该对在正常时期是良好的担保提供贷款;事实上,中央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并不总是以惩罚性利率;最后贷款人不一定只能向市场提供贷款而不向单独的机构的提供贷款;最后贷款人并不需要事先声明一定要借款,要运用“建设性的模糊”(constructive ambiguity)策略。 (二)最后贷款人制度和 法律 的历史由来
最早实践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国家是英国。1825年英国的银行发生恐慌,英格兰银
行对陷入清偿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大约一两天后,恐慌就消退了。1890年,英国又发生了巴林银行危机,巴林银行因参与阿根廷铁路投机活动而濒临破产,不得不向英格兰银行求助,英格兰银行在政府的支持下,联合其他银行一起先后筹集了2200万英镑作为援助资金,成功化解了危机。 美国是最先把最后贷款人制度加以归纳并写入法律的国家,该法律即1913年《联邦储备法》。其产生的背景1873年、1893年和1907年,美国接连发生严重的信用危机,金融风潮四起,银行不断发生清算、倒闭。这种情况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开始从不同侧面来观察、 研究 、反思美国银行制度存在的漏洞和 问题 。经过研究考察,美国银行家们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整个银行体系缺少一个强有力的最后贷款者。当时主张建立中央银行派的参议员埃瑞施召集美国一些银行的总裁和银行方面的专家秘密讨论了关于建立美国中央银行的提案,形成了“埃瑞施计划”。1908年,美国国会组建了“国民货币委员(埃瑞施计划)会”,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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