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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標價之標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後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2、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者。
3、未於規定期限內至本會辦理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承攬者。 4、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十六、本會發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
提出異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辦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
約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15、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
定。
二十七、廠商疑義與異議申訴處理: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會之本案採購承辦人請求釋疑,釋
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2、投標廠商對本招標機關辦理招標、開標、決標期間,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
權利者,得向本會提出異議及申訴。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會取得全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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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本會採購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九、本須知於訂約時作為契約之附件,其效力視同契約,相關條文若有衝突時以契約
本文為主,規定字句如有爭議時,依本會解釋為準。以後如有經協議達成之附加條款與本須知牴觸時,亦應從其附加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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