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征求《佛山市三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免予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已经引咎辞职的,不再问责。
第六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一)受到责令公开道歉方式问责的,被问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方式问责的,被问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含称职)等次;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单位优秀等次推荐比例减少30%。
(三)受到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或者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的,被问责人当年考核等次评定为不称职;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定为先进,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都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单位优秀等次推荐比例减少50%。
被问责人所在单位主动对涉及问责情形进行问责,有自查自纠表现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评优评先资格和推荐比例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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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被问责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被问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被问责人,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问责线索来源: (一)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 (二)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 (三)人大、政协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 (五)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
(六)审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各种检查、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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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实行问责,由党委(党组)、政府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细则中的有关职责。
(一)党委(党组)、政府发现所属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细则规定问责情形的,可以责成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以及媒体曝光、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等其他方式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应当问责的线索,或者由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政务督查部门(机构)和审计机关移送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以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五)问责决定要归入被问责人的人事档案,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社会公开。同时,还应当根据问责线索来源,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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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情况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或者署实名投诉、举报和申诉的个人。
第三十九条 获得问责线索后,问责承办机关要填写?问责线索初步核实登记表?(样式附后),经问责审定机关批准后开展初步核查,收集、调取证据,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将反映问题及初核情况、基本结论、处理建议等整理成报告,为确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提供依据。
第四十条 凡初核情况属实,需启动问责程序的,必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审批表?(样式附后),报请审定机关批准确定为问责事项后,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四十一条 承办机关应在启动问责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问责调查通知书送达被问责人;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在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对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承办机关可提请本级党委(党组)、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执行职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全面收集被问责人的相关事实、情况说明等材料,认真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问责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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