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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疑难问题讲义--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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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5 17:32:46

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效力分析及法律救济手段

1、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合同效力分析:(1)对主观恶意情人的赠与:有效?部分有效?效力待定?无效?《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主观善意的情人的赠与:争议较大,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最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救济手段 (1)诉讼主体及诉因选择

原告为夫妻中受害方的:A、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婚外情人返还财产 ;B、以侵权为由要求配偶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以配偶和婚外情人为共同被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财产利益为由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其返还财产 原告为夫妻中赠与方的,主张可以是两项:A 、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B、主张无权处分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原告一般不能为夫妻二人的,因两原告诉因法律关系不同。

男方公司出钱给情人购买房产的。女方要求返还钱还是房?具体个案分析 (2)证据的收集——赠与事实及给付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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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请求——赠与物的返还问题

(二)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所有房屋问题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受害方配偶救济措施:

(1)房屋转让效力诉讼:恶意串通还是善意第三人;(通过中介介绍的,一般为善意) (2)房屋真实交易价格调查及阴阳合同;

住建委查的价格有虚假的可能性,如何调查?(1)房屋中介公司有真实合同(2)通过住建委查买受人的信息,然后找到买受人做工作,让其交出真实合同,和交易凭证。买受人证明自己不是恶意串通的。

(3)起诉善意买方的虚假诉讼;

受害方是代理律师,明知第三人为善意,但是仍然启动房屋转让效力诉讼,目的为通过法院调查,查明房屋真实价格。甚至可以得到资金走向。银行供款协议。 (4)离婚案件中分割售房款的评估可能性。

上述方法不可行时,律师需证明在住建委查到的价格显失公平。例,律师找评估机构以律师名义委托评估。

九、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权属性质分析 (一)当前突出问题及现行观点 1、当前司法审判中突出的问题 2、目前的相关规定:

a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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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类型的收益归属

1、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后者包括有利息和迟延支付的利息、承包金、租金等。 2、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是因通话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发生,并非通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付出。

3、主动增值:是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付出、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和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增值 。

4、投资经营收益:投资可以划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称为直接投资;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称为间接投资。

5、一方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后取得的收益。

(二)认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归属的基本规则 1、确定收益的内涵及其分类

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不需要付出太多劳力和精力的 2、认定收益性质需考量的诸要素 (1)物权保护制度的效用价值 (2)公平原则

(3)婚姻的理念及伦理性 (4)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评价

(5)个人财产利益与婚姻身份利益的平衡。 (三)实践中律师实务处理的争议财产

1、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包括股权溢价、婚内股权转让所得、婚内增资扩股、婚内股权分红收益。(案例:土豆网案例) 2、一方婚前股票、有价证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在离婚时的分割 3、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的市场增值收益 4、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出租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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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效力分析及法律救济手段 1、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合同效力分析:(1)对主观恶意情人的赠与:有效?部分有效?效力待定?无效?《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主观善意的情人的赠与: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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