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法疑难问题讲义--王芳
看调解书内容:一、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夫妻一方,因配偶一方不是当事人,因此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二、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夫妻两方,此时离婚案件法官仍应要求一方举证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7、离婚诉讼中,对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的单方借条所生债务的性质认定 需相应的旁证,不能仅凭单方借条。
五、利用虚假诉讼手段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律师救济渠道
起诉离婚前两年前让表弟给男方银行上转了600万,男方现场取现,转存到第三方账户,后表弟起诉要求返还600万,男方答辩称认可债务,但没钱还,同意拿家庭财产作价归还。法院调解同意,表弟申请强制执行。过户房子时,执行局打电话给女方配合执行,女方才知道此事,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异议。女方起诉到法院离婚,同意离婚。但房子继续强制执行。
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突出问题:
1、在第三人(债权人)起诉的债务纠纷中: (1)法官对借款行为是否应作实质审查?应 (2)法官对借款用途是否需查清列明?一般不需 (3)法官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应 (4)原告是否能申请追加被告配偶为共同被告?能
(5)负债方配偶是否能主动要求加入诉讼成为第三人?有无独立的的请求权? 审判结果与负债方配偶是否有权利义务关系。
(6)对债权人与夫妻举债一方虚假诉讼伪造债务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非举债方配偶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可以。
2、对于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中所确认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中法官该如何对待? (1)确认该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双方对各自观点承担举证责任; 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借款时夫妻是否有何意(例,借条上夫妻双方都签字)
(2)对于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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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第三人债务认定的司法裁判文书执行过程中,夫妻非举债方的执行异议及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执行程序中,夫妻非举债方能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性质,以保护自己财产份额?执行法官会怎么做?反映出我国婚内非常财产制度缺失、债务清偿制度缺失。这种情况下能否由被执行人配偶主动提起确认债务性质之诉,但事实上这种诉讼很难被法院所受理。 优先执行个人财产,再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思考,执行异议时,申请中止执行,并起诉申请婚内分割财产。 六、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 (一)律师实务中所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1、约定离婚时净身出户; 2、约定婚内或离婚时高额赔偿金; 3、约定婚内财产分割权属; 4、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育权。
案例:上海闵行区离婚案;北京海淀区离婚案 (二)夫妻忠诚协议性质及法律适用 1、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夫妻忠实义务是否是法定义务?无定论,有专家认为不是,只是宣言性的义务。 2、夫妻忠诚协议的民事契约性质 3、民事行为效力规则的适用 4、婚姻家庭身份法的适用
5、公序良俗原则是效力认定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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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果背叛,净身出户。有无伤害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法定赡养、抚养义务、本人社会上的基本生存权。是否违背婚姻法价值取向。
(三)实践中常见的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忠诚协议效力
1、以婚姻关系终止或丧失离婚自由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例:可随时提出离婚,且另一方需同意)
2、以丧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或抚养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3、对前述两类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分析,大多是无效的
(四)实践中最集中的变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忠诚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
1、以丧失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部分有效 2、以过错方支付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有争议 3、以离婚时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有争议 是否侵害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或本人的生存权 4、对夫妻忠诚协议契约自由的必要限制 七、夫妻财产约定争议焦点问题分析 (一)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析 1、财产约定适用上的优先效力
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是指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只有在夫妻没有约定,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2、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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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海南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案 3、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分析
夫妻财产约定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晓这种财产约定为前提。
内部效力很高,不需公证等,双方签字约定,这时对第三人效力,需要公示,如何公示? 方案:律师出律师函,第三人签收,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三)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财产约定争议焦点分析 1、附条件的财产约定的效力
2、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赠与条款是否要履行物权变动形式才生效
注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3、夫妻财产约定中将部分共有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的效力认定
例如:都给孩子,一方后悔时是否能撤销?无定论。一、合同法,财产无交付、过户前,赠与可随时撤销。二、不是纯粹财产法上的赠与,是基于亲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八、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
(一)夫妻一方擅自无偿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性质
1、属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 ,具体来说是有权处分还无权处分? 应当根据夫妻一方是否享有单独或独立的处分权来决定
(1)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的权利,即夫妻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而为的行为视为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都应当对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故分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内的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和 超出此范围的处分行为。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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