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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1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1 / 3
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和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自然人股东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价款支付时间先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以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间的次月十五日内为申报纳税期限。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鲜章):
(一)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和转让方原股东出资证明书; (三)本次股权转让付款凭证; (四)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五)与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交易基准日或与股权转让合同签定日最接近月份企业《财务报表》;
(六)如需评估的,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2 / 3
第五条 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在变更税务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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