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构,并撤销该机构的支付系统清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收到批准退出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复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改变间接参与者的资金清算代理关系或撤销代理清算资金的间接参与者行号;
(二)办理清算账户的撤销手续; (三)办理支付系统行号撤销手续;
(四)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
(五)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和密钥并交回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以行文的形式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的原因和事项;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规定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其直接参与者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退出支付系统的具体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应认真审查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理拒绝受理或拖延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二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及其所辖间接参与者违反支付清算规定的,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视情节轻重对该直接参与者分别给予警告、约见谈话、全省通报、清算账户余额控制、借记控制、暂停参与者资格直至责令退出支付系统。必要时可将处理结果通报其上级行和银监局当地分局。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支付系统的; (二)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 (三)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未在预定时间关闭累计超过3次的;
(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风险隐患,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
(五)其他影响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的,应向其下发书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条 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加入支付系统。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理由拒绝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申请的;
(二)因未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相关事项的;
(四)未认真履行业务考试和现场验收职责,协助出具虚假业务考试和验收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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