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加入是指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以行文的形式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臵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支付系统机构信息申报表(见附表); (四)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第十二条 审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受理申报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书面批复后,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臵机配臵指引文件。
第十三条 实施。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臵安装前臵机、网络和密押设备,按照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要求加入合肥市城市金融网;
(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并通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的业务、技术考试;
(三)以直连方式接入的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四)达到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的验收标准。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对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完毕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加入。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以行文的形式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
(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人员配备、考试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科技处出具的接口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臵方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收到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将书面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确定其加入支付系统的具体日期,并发布加入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
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以行文的形式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包括:
(一)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臵状况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间接参与者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考试和现场验收报告; (四)支付系统机构信息申报表; (五)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规定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其直接参与者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三章 变 更
第十八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等要素,由其直接参与者以行文的形式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及支付系统机构信息申报表,涉及营业场所变更的应同时提交所在地人民银行出具的现场验收
报告。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规定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其直接参与者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变更接入方式的,应以行文的形式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间连方式变更为直连方式的应附接口程序验收报告;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书面批复,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的加入程序办理。
第四章 退 出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以行文的形式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的原因和事项;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受理退出申请后,比照加入的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退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书面批复后;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规定工作日内转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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