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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实践报告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为确保在诉讼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当事人较多时候会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实际上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执行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就其目的而言,是为了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利益,消除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担心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顾虑;就其性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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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它是为防范债务人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生效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现根据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对我国财产保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并就解决问题提出一些个人意见。希望能有效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天平。
关键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后财产保全、
抵押担保、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共有财产财产保全
目 录
篇首注释…………………………………………………………………..….4 引言………………………………………………………………………..….4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定义………………………………………………..….5 (一)诉前财产保全……………………………………………………..….5 (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6 (三)诉讼后的财产保全…………………………………………………….6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分类…………………………………………….……..7 (一)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不同…………………………………………….7 (二)提起的原因不同……………………………………………………….7 (三)提供担保不同………………………………………………………….7 (四)裁定的时间不同……………………………………………………….7 (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8 三、我国现行财产保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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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法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能申请财产保全…………………..….8 (二)保全财产优先受偿权的实现………………………………..……….9 (三)财产保全真空期的存在及对共有财产的财产保全不明确………..10 四、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若干建议……………………..……11 (一)对于集体劳动争议、工伤、交通事故等案件,可酌情不需申请人提供担保。……………………………………………………………………..11 (二)对不动产、现金、被申请人的到期收益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可以只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人根据情况适当提供担保,而不需要提供足额抵押担保。……………………………………………………………………..11 (三)对生产设备、重要经营设施、鲜货、容易腐烂变质或贬值较快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足额的抵押担保。..12 (四)明确立法保障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制度,加强执法力度,统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改变目前混乱的做法。……………12 (五)完善立法,弥补财产保全空白期和共有财产财产保全……………13 参考文献….………………………………………………………………….14 后记…………………………………………………………………………..15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实践报告
——论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若干问题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为确保在诉讼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实际上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执行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强制性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①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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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分类,表明财产保全具科学性、准确性,这不仅完善了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也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定义
财产保全以当事人申请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讼后的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②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依据现实的情况对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案例分析③:二00八年五月,当事人卢连宏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昌华海鲜经销部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当事人卢连宏于二00八年七月底前供给昌华海鲜经销部河鲜共计五百公斤,每斤单价为人民币十八元,共计货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同年七月,卢连宏将河鲜运至昌华海鲜经销部所在的市场,并将河鲜卸在该市场的货场里,但昌华海鲜经销部以河鲜不新鲜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由于天气炎热,在货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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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河鲜容易变质。卢连宏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河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受理卢连宏申请的财产保全后,两日内裁定变卖这批河鲜。
这是一起典型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④第九十九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在此案件中由于河鲜属于易变质的商品,如果不提早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即使最后财产保全申请人胜诉,恐怕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①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案件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分析⑤:二00八年五月,周志祥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莫显奎借款人民币四万元,约定二00八年十一月归还,但是至二00九年三月仍分文未付。莫显奎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将周志祥及其妻子马俐平告上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受理后,二00八年四月莫显奎得知周志祥、马俐平所在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股份社五月有股份分红,莫显奎即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属于周志祥、马俐平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股份社的股份分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讼后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生效后,至债权人申请执行前的履行期限,对于可能因为负有履行义务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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