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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280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清理现场。
第281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282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283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 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 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284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285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86条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287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288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289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290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291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292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93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294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295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296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297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298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299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要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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