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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Ch1.§1. Introduction of ICL
?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CL
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 现代意义上“商”的含义: ? 买卖商(固有商):传统的商品交换或买卖行为 ? 辅助商:以间接媒介财货为目的的商事活动
? 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者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目的,但是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
系的经营活动 ? 第四种商:与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
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它形成的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
? 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罗列了18种属商事关系的事项: ? (1)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2)销售协议;(3)商事代表或代理;(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
(5)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6)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7)建筑;(8)
保险;(9)许可;(10)保付代理;(11)租赁;(12)咨询;(13)工程;(14);(15)银行;(16)资料或技术的转让;(17)知识或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软件程序权;(18)专业服务。 ?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 “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
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
2.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为“跨越国界”的商事活动。
3.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是私法主体,而非公法主体。
4.国际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都具有涉外因素,但是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而非冲突规范。
? 中世纪商人习惯法时期
? 国内法时期 ? ? ? ?
统一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Sources of ICL
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 )
?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 and Usages ) ? 国内法(National law )
? 国际示范法是指由国际组织制定和通过的的,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供各国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规范
和规则。 ?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逐渐形成的,被国际交往的主体普遍接受和采纳的商事习惯规则。
? 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但是一经采用,就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 ? 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法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 国内法成为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基础: ? 国家的管辖权
? 国际商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 ? 冲突规范指引
Ch1.§2.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概述
? 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 大陆法系的特点
1、法律成文化:法律结构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在原则上没有法律的效力 ? 成文法(Statutory Law)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条例等。
? 法典(Code)是指将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加以系统化而编成的单一的法律文件。 ? 习惯(Custom) ? 判例(Cases)
3、法院的组织结构基本相同,采用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式审判程序
? 各国法院一般分为三级: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 有的国家还设有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劳动法院、亲属法院、行政法院等 ? 纠问式审判程序:Inquisitorial procedure ?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
?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判例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和传
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包括英、美以及模仿它们的制定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总称。 ? 英美法系的特点 1、法律渊源以普通法为主
? 判例法Case law ? 衡平法Equity ? 习惯Custom 成文法渊源 Statutory Law
? 议会立法 Legislation
? 授权立法、行政法规 Delegated Legislation
? 先例约束力原则 (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 2、注重程序法
? “救济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 3、法院组织复杂,采用对抗式审判方式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 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 ? 英美法系的成文法的数量迅速增多; ? 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第一节 概述
? 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 合同法构成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基本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以国际商法——这一由许多
的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的人,必须首先具备较坚实的合同法知识的基础。
? 一、合同的概念
?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
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 《德国民法典》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三、合同的分类
?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1.要式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合同、 技术合同
2.不要式合同
?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 1.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
? 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1.主合同 2.从合同
? 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 1.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 三、国际商事合同
? 国际商事合同是商人之间的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合同。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2004) ? 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 恪守合法合同原则 ? 遵守强行法原则 ? 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 国际商事合同成立的要件 ?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对价
? 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 ?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 协议的内容合法
? 协议的形式合法
? 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体系 ? 有效合同 ? 可撤销合同 ? ? ? ?
效力待定合同
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无效合同
要件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2. 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 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 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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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的缔约意图的体现
建议的语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 建议是否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
建议包含的合同条件是否全面、具体、明确
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 4.要约的约束力
?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但有的国家规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是否承诺均应通知要约人. ?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A.要约的撤回 VS要约的撤销
? A.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
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可以随时将其撤回. ?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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