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草场承包合同书(完整版)
草原承包合同书
为固定牧民草场承包经营权,维护牧民利益,明确国家、集体、牧户三者责、权、利关系,提高牧民保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使畜牧业生产和草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签订如下承包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发包方(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二、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方承包草场基本情况 使用类型
四、地理位置 使用类型 地理位置 四至界线(主要坐标点,四联户 数个以上) 量 面积 等级 核定 附属设施 载畜量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拥有使用权的草场依法进行发包。
2.草场上附属的国家或集体投资建设的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可随同草原一起发包。
3.发包方有责任对草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包方因改变草场用途、过牧、滥垦乱挖、或其它经营不善造成草场植被严重退化或大面积破坏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向草原监理部门汇报,草原监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恢复植被,如拒不执行的,发包方可收回其承包权。
4.发包方有义务协助政府作好禁牧、草畜平衡、草场改良、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等草原保护工作。
5.维护乙方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取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帮助协调处理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只可从事与畜牧业有关的经营活动,可自主经营、支配承包草场上的草产品。在不破坏原生草原植被的前提下,可对草原进行改良。
2.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发包方和草原监理所的监督管理。严禁在禁牧、休牧期内放牧。严格执行草畜平衡规定,按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时间进行放牧和转场,按规定享受国家的项目支持和资金补助。
3.在承包期内,草场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包、有偿转让或与他人调剂使用,但不得变卖、毁弃或改变用途。
4.承包方有使用承包草场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的权力,同时有保护草原上基础设施的义务。
5.联户承包的,联户承包人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应互相监督,严格禁牧和履行草畜平衡义务。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