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管。
四、没有按规定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的相关登记簿,没有做到专人、实时登记。并按日核对,造成帐实不相符的。
五、未坚持对已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销号控制。 六、未按规定在营业终了将重要空白凭证装入专用箱入库保管。
七、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与他人管理、将客户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非购买单位人员的。
八、让客户签发属于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的。 九、跳号发售或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的。 十一、营业门柜(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 十二、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上缴有关部门的。
十三、重要空白凭证、会计资料保管不当,造成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火灾等损失的。
十四、没有对注销、作废、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按规定操作程序进行处理者。
十五、其他违规操作。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XX市商业银行总行解释、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日开始实施。此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相抵触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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