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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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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11:41:14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 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

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 凭证印制

第九条 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

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二、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业务凭证样本》及其对重要空白凭证防伪功能的规定印制凭证,严禁擅自改动样本格式。

三、各指定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履行向XX市商业银行所做出的服务承诺书中关于安全保密、设备保障、成本管理、工艺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服务管理、运输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责任。

第四章 空白凭证的调运

第十条 凭证请领实行“请领日期预约”、“身份自动核验”制度。凭证领取必须由综合业务凭证管理系统设定的凭证专管柜员办理。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分行到总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由领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取手续后,凭有效柜员权限卡刷卡签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必须做到双人专车押运。

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不得越级直接向总行或印刷厂调运凭证,也不得跨越总行向其它分行调剂凭证。网点之间不允许直接调剂凭证。柜员之间不得擅自调剂重要空白凭证,对交班或确属业务临时需要的,应经主管柜员授权后办理往入往出业务。

第五章 凭证保管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管”办法。凭证库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应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及监控等安全设施。日中业务人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妥善保管。每日营业终了,业务人员应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随同现金装箱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出入库时间领用人签字等内容。各支行必须由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必须分开保管。

第六章 凭证领用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 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业务主管人员签章后向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营业网点应根据本网点业务量的大小酌情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分行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的用量,营业网点一次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柜员一次不得超过1周的用量。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六条 网点柜员领用凭证必须由主管人员审批授权。网点和柜员之间的凭证发放与领用、上缴与收回必须做到逐份清点、当天发放、当天领用,当天上缴、当天收回。柜员之间的往入、往出业务应于当天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柜员因工作职能范围变动,或因凭证停用等管理需要,须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按规定移交或上缴网点凭证管理人员,不得滞留。

第七章 凭证出售

第十八条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收费凭证并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方为有效。购买一般凭证并用现金结算费用的可不加盖预留印鉴。

第十九条 各支行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验明客户身份,有预留账户密码的,应由客户在隐敝的情况下自行输入账户密码予以认证,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登记簿并由客户签收认可。

第二十条 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网点指定柜员出售。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给非我行开户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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