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员考核办法(1)
材料的真实完整。充分发挥班委会(党支部)的作用,调动学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考核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考核结果的客观、真实、准确。
干部培训机构要争取派训单位的支持配合,跟踪了解干部培训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及时将学员学用结合的情况反馈给组织人事部门。
(三)各派训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学员考核工作。要为学
员集中精力参加学习培训创造条件,在培训期间不安排学员工作任务,包括参加会议、出国(境)考察等。学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派训单位向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派训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要将学员培训考核结果及时记入干部档案和干部教育信息库,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考核情况,并向学员所在单位通报学员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培训机构对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员颁发毕(结)业证书;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学员颁发荣誉证书;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员,不发毕(结)业证书,由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安排补训。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10天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学员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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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寄)至相关单位和部门,将考核结果向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各派训单位通报。
(二)各派训单位要把干部在培训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培训期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培训期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学习培训作为培
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把干部在学习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用考察的内容和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促进干部培训与干部使用更好地结合。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委托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主体班学员。中长期境外培训班学员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省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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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学员考核登记表》
2、《学员考核量化评分表》
主题词:干部教育培训 学员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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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考核登记表
培 训 机 构 学 员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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