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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规范处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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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2:38:36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 问题线索进行规范处置的规定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纪律,适应纪律审查工作需要,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两级纪检组织。

第二条 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坚持“统一受理、统一标准、集体处置、科学规范、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三条 校内两级纪检组织以各种形式获得的问题线索移交校纪委办公室统一受理,工作中发现的线索须经纪委办公室登记受理后方可处置。因特殊原因需先行处置的线索,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可先行处置,但应及时到纪委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 涉及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办公室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条 对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规定进行处置。重要信访件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六条 对问题线索的处置,须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办理。对第一次处置时暂存的问题线索须在3个月内进行再次处置。

第七条 确定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须依据以下统一处置标准,注明具体的处置方式:

(一)拟立案类。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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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直接调查了解、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查询档案信息等方式。登记录入时要按照直接核实、查询等分别予以注明。

(三)谈话函询类。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学院或职能部门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登记录入时要按照发函请作情况说明(函询)、分管领导或学院、职能部门领导与其谈话等分别予以注明。

(四)暂存类。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包括以下情况: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登记录入时要按照因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核查、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曾初核或谈话函询尚不能否定问题存在、被反映人年龄过大、问题久远且没有新问题举报、其他等分别予以注明。

(五)了结类。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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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包括以下情况: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退休或去世的,等等。登记录入时要按照经过初核失实、经过谈话函询被反映人问题未能认定、适当处理、被反映人已退休或去世、其他等分别予以注明。

第八条 在工作中,对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多次处置,每次处置的方式均须从上述五类方式中选择。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每月统计汇总,并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报纪委书记。对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二级分类为“其他”的,须在《绍兴文理学院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的办理方式。

第十条 按照上级纪委要求,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实行逐级统计上报。

第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瞒报漏报或者违反保密纪律、失密泄密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绍兴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

附件:

绍兴文理学院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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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 线 索 来 源 单位 反映方式 被反映人 问题摘要: 线 索 内 容 性别 年龄 时间 填表人 月 日 : 信函、电话、电邮、来访、其它 单位职务 处置方式 处置时间 简要说明 签名 处 置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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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 问题线索进行规范处置的规定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纪律,适应纪律审查工作需要,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两级纪检组织。 第二条 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坚持“统一受理、统一标准、集体处置、科学规范、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三条 校内两级纪检组织以各种形式获得的问题线索移交校纪委办公室统一受理,工作中发现的线索须经纪委办公室登记受理后方可处置。因特殊原因需先行处置的线索,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可先行处置,但应及时到纪委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 涉及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办公室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条 对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问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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