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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煤矿二采区+1738集中运输平巷掘进作业规程
危岩要及时敲掉,敲不下来时,要在伞檐下打上撑柱,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
(8)巷道临近断层等构造时,要加强对瓦斯的检查以及断层水的疏排工作。
第四节 爆破管理
1、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认真执行爆破表和《规程》中有关爆破的规定。
2、打眼前,首先检查顶板、支架的安全情况,确认无危险时,方可进行打眼工作。
3、打眼前由班组长按爆破表规定的眼位画好,然后由打眼工按眼位打眼。
4、炮眼角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炮眼深度不小于1600mm,最小抵抗线,煤不小于500mm,岩不小于300mm,坚持一次打眼装药,一次起爆。 5、严格按爆破表进行装药爆破,若因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炮眼个数及装药量,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单放柱窝眼时,炮眼深度不大于1600mm,炮泥满眼充填,装药量控制在0.1—0.2kg/眼。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6、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爆破制度。 7、坚持湿式打眼,使用好水炮泥,爆破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坚持冲尘洒水。
8、巷道开口5米范围内必须坚持逐架施工,严格按爆破表规定的炮眼个数及眼位布置炮眼,炮眼深度和装药量按爆破表执行,并对开口处的电缆、信号线、水管等用旧风筒覆盖进行保护,长度为开口位置不少于10m范围内。
9、脚线连接母线,沿线检查和爆破工作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工作面装药时,无关人员必须撤到警戒线以外地点,警戒距离都不小于100m,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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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结束,爆破工最后一个撤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配合清点人数,下达爆破命令(多头警戒时,联络员返回,并在一炮三检本上签字,专人警戒、专人联络,爆破工未经联络员同意严禁爆破,警戒员未经班组长同意严禁撤岗),由放炮员连喊三声“放炮了”,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爆破。
10、爆破时必须按规定设置警戒,所有人员必须撤至安全距离外,装药期间,警戒范围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期间,警戒范围内严禁有人。
11、井底、每次爆破前,必须对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保护,严防爆破崩坏。
12、炮响后,待炮烟吹过警戒线,方可由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工三人进入工作面,检查支架顶板及验炮等工作,无问题时,方可通知人员进入工作面。
13、爆破工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无淋水的安全地点进行。
14、爆破通电若不响时,必须首先将发爆器钥匙去掉,将母线摘下,扭结短路,等待15分钟后,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原因。
15、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并按下述规定当班处理完毕。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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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加强火工品的管理,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破材料箱内,用不完的及时退库。
(6)设专职爆破工,只固定在本工作面工作。
第五节 防治水管理
一、探放水措施
1、矿井必须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凡是新开拓的区域或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在进行巷道掘进前,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原则。
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汗、挂红、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地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必须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3、掘进中遇到煤壁发潮、片帮、滴水、渗水、流水等均可断定有出水可能,必须采取边探边掘方法施工。
4、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5、加强对供排水管路的管理,杜绝冒、滴、跑、漏现象,严禁掘进工作面水管长流水。
6、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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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必须提交探放水记录表和探放水验收表存档备查。
7、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必须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
8、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采用井下先物探后钻探的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9、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10、探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288条规定,在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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