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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 南阳市智圣公证处
十二式之二:监护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 [注2]:×××(甲)(基本情况)
×××(乙)(基本情况)
关系人[注3]:×××(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监护(身份)
兹证明×××(甲)是×××(关系人)的父亲,×××(乙)是关系人×××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注4]规定,×××(甲)、×××(乙)是其未成年子女×××(关系人)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2.申请人为监护人。 3.关系人为被监护人。
4.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南阳市智圣公证处涉外二室 余建涛 整理 电话:0377-60556455 手机:1303769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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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式之三:户籍注销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户籍注销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注销户籍,前往我国台湾地区定居[注1],原户籍所在地在××省××市(县)××路××号。[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定居办理户籍注销公证的,参照适用本格式。
2.发台湾地区使用的证明未进行户籍登记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公证事项为“未做过户籍登记”,相关内容可以表述为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某地居住,居住期间未做过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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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式 曾用名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曾用名
兹证明×××(申请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注2]曾用名为×××。[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证明又名、译名、别名等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曾用名的确切时间的,可以不写明起止时间。
3.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可以采用证明知情人在声明书上签名属实的方式间接证明,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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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住所地(居住地)
兹证明×××[注1]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路××号,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公证申请人与当事人有时不一致,此处应当为当事人的名字,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时注明申请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为回国定居者,应当增加“原住××国,于××××年×月×日回国定居”的表述。
2.住所地一般为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为准。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申请人要求证明现住址的,如果能够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证词应当表述为“现居住地(或经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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