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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提(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
(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的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监理人与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水。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负责建设本合同各项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系统,其工作内容包括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维护及拆除。
2.8 施工照明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本合同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遵守本技术条款第3章第3.2.3条的规定。
(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2.9.1 施工通信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施工现场设置一个供本工程建设者使用的有线通信网,并向本合同承包人提供上限不超过 门的资源门机, 承包人可在有线通信网总机处获得通信接口。其通信接口以外的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 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的要求另行商定。
2.9.2 邮政服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施工现场的邮政服务设施和相关事宜。
2.10 地下工程施工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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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拆除本合同地下工程施工作业区施工通风。通风量应满足DL/T5099-1999第12章的规定。
2.11 砂石料加工系统 2.11.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系统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
(2)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按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其高峰用量要求。
(3)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其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4) 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符合各工程建筑物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2.11.2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1)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2) 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28天和每月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月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审批确认后,作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砂石料需用计划或未经批准变更需用计划,发包人将不保证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供应砂石料;若承包人需要变更年(或月)的需用计划时,应在该年底前14天(或该月首前7天),报送修正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否则发包人将不保证按变更后的需用计划供应砂石料,并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影响施工的责任。
(3) 若发包人延误供应砂石料,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发包人每次提供的砂石料质量和品种进行检查和验收,若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向监理人提供材料不合格的证明资料。
2.12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2.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 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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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要求,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生产设备与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还应做好混凝土生产系统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 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要求。 (3)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15.5.3 条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2 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1) 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时,发包人应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
(2)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按技术条款规定和施工图纸要求,对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3)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年底前28天和每月月底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的各种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需要变更年(或月)的需用计划时,应在该年首前14天,(或该月首前7天)提交修正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若变更需用计划未获监理人批准,发包人将不保证按变更后的需用计划供应混凝土,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影响施工的责任。
(4) 若发包人延误供应混凝土,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发包人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和品种进行检查和验收。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资料。
2.13 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
(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要求,负责修建以下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
1) 钢管加工厂;
2) 大型设备和金属结构拼装厂; 3) 钢筋加工厂; 4) 木材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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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混凝土构件预制厂; 6) 机械修配厂; 7) 汽车保养站。
(2) 承包人应在上述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开始施工前56天,将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设计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3) 承包人应负责上述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的设计和施工及其各项设备与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全部工作。
2.14 仓库和堆、存料场
(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要求,负责修建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56天,将全部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4) 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可用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设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
(5) 存料场各种可用料物的堆存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分区、分层堆筑;严格控制分层高度,避免料物分离,保证取料的安全和便利。
2.15 施工管理及生活设施
2.15.1 承包人自建施工管理及生活设施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建筑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包括场地平整)、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2)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图,并根据其施工生产管理和全员职工生活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施工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设计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15.2 发包人提供施工管理及生活设施
发包人已建设完成部分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可提供的办公管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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