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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界址坐标、用岛区块面积、用岛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内容测量的基本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17501-1998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
GB/T17941.1-2000数字测绘产品质量要求第1部分:数字线划地形图、数字高程模型质量要求
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海岛
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3.2无居民海岛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3无居民海岛使用
持续使用特定无居民海岛或无居民海岛上特定区域的排他性用岛活动。 3.4用岛类型
根据无居民海岛使用的主要方式划分的基本类型。
注:用岛类型包括填海连岛、土石开采、房屋建设、仓储建筑、港口码头、工业建设、道路广场、基础设施、景观建筑、游览设施、观光旅游、园林草地、人工水域、种养殖业和林业用岛。 3.5用岛区块
无居民海岛使用范围内按不同用岛类型划分的若干区域。 3.6界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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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界定无居民海岛使用范围及其内部用岛区块界线的拐点,包括用岛范围顶点和用岛区块顶点。 3.7用岛区块面积
用岛区块的自然表面形态面积。 3.8用岛面积
无居民海岛使用范围内的自然表面形态面积,等于各用岛区块面积之和。 3.9海岛投影面面积
海岛海岸线围成区域的水平投影面面积。 3.10占岛面积
建筑物和设施外缘线围成区域的水平投影面面积。 4总则 4.1测量目的
为无居民海岛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界址坐标、用岛区块面积和用岛面积,以及无居民海岛使用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数据。 4.2测量内容
1)界址点坐标测量,包括用岛范围顶点坐标和用岛区块顶点坐标的测量; 2)用岛区块面积和用岛面积计算;
3)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和设施高度测量; 4)土石采挖量、岸滩和植被减少面积、海岛海岸线改变长度计算。 4.3测量基准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4.4测量精度
1)界址点坐标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5m。
2)建筑物和设施边长中误差不超过±(0.1m+D×10),高度中误差不超过±(0.1m+D×10)。
注:D是指建筑物和设施边长或者高度,单位:m。 4.5测量成果 4.5.1测量成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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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测量成果包括测量工作报告、测量成果表及图件。 4.5.2测量工作报告
测量工作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无居民海岛位置、自然地理条件、用岛范围概况等; b)仪器设备、测量基准、测量方法、测量精度分析等; c)数据处理方案、所采用的软件、投影方式等; d)测量成果。 4.5.3测量成果表
测量成果表记录经处理和检验后的测量成果数据,包括界址点坐标、用岛面积、用岛区块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格式见附录A)。 4.5.4测量成果图件 4.5.4.1图件组成
测量成果图件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的位置图、分类型界址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 4.5.4.2图件内容
1)位置图
位置图表示无居民海岛在海区中的位置及用岛范围在无居民海岛上的位置。应包括基础地理要素、海岛海岸线和用岛范围、用岛范围顶点编号及坐标。
对于同一个用岛项目,用岛范围顶点编号以西北点为起点,按顺时针顺序从(1)开始,连续顺编。
2)分类型界址图
分类型界址图表示用岛范围内所有用岛区块分布。应包括用岛范围、用岛范围顶点、用岛区块顶点及其坐标、用岛区块编号、界址线。
对于同一个用岛项目,用岛区块编号按从北到南、从西到东顺序,从1开始,连续顺编。 对于同一个用岛项目,用岛区块顶点编号以用岛区块为单元,以各用岛区块的西北点为起点,按顺时针顺序连续顺编。其中用岛区块1的顶点编号从用岛范围顶点编号后连续顺编;用岛区块2的顶点编号从用岛区块1的顶点编号后连续顺编,依次类推。用岛区块顶点编号与用岛范围顶点或相邻用岛区块顶点重合的,不重复编号。
3)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
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表示用岛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分布。应包括建筑物和设施的名称、编号、分布位置和占岛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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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个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编号由用岛区块编号与建筑物和设施代码两部分组成,用“—”连接。同一个用岛区块内部建筑物和设施代码按从北到南、从西到东顺序,从1开始,连续顺编。 4.5.4.3图件投影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以与用岛范围中心相近的0.5°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 4.5.4.4图件版式
图件应有四至坐标、比例尺、方向、投影方式、中央经线、测量单位及测量人员等说明内容。无居民海岛使用的位置图、分类型界址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的样式分别见附录B、C、D。有关图例按照附录E要求执行。图件输出采用A4幅面,对于图面内容复杂且表示不清楚的区域应增加分幅。 4.6测量仪器及要求 4.6.1测量仪器
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可使用GPS、测距仪、经纬仪、全站仪、皮尺等仪器设备。 4.6.2测量仪器要求
1)测量仪器的性能指标应能满足4.4规定的测量精度要求。
2)测量仪器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合格后的测量仪器方能应用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工作中。 4.7测量单位和人员 4.7.1测量单位
承担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且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4.7.2测量人员
测量人员应参加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培训。
测量人员应熟悉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要求的测量任务,测量人员有责任提出修改意见。测量任务委托方不同意修改的,测量人员应拒绝测量。
4.8周边海域测量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周边海域的,周边海域按照海域使用测量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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