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且3—6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聘任。
(三)聘期三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聘期考核结果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四)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应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服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合格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不再聘任原岗位。
(六)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兼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所在岗位量化要求的学术成果参照同级岗位“双肩挑”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学校严格控制各单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聘任比例,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将在专业技术评聘及岗位聘用时予以控制。
六、新入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1.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岗位。
—5—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