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终极版)
(三)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1)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权等 其他人或法人组织而言。 (2)也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而间接取得的著作权而言。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二、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主要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著作权。(2)接受赠送。(3)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1、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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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2、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3、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2、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2、权利归属:
(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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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2、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委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务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 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1、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2、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1、定义: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2、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1、概念: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保护的条件:原创性。可感知性。可再现性。 7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
2、委托开发: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一)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
(二)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登记管理:中国软件登记中心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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