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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培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 100081)
摘 要: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出,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民族交融不是民族融合,也不是民族消亡,更不是民族同化。它是在尊重差异的情况下,相互交往、相互交流、相互接近、相互认同的过程,我们一定要坚持现有的民族政策体系,并不断进行完善。
关键词:第二代民族政策;法律体系;民族关系;民族交融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7-0030-02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我国这个民族大家庭里,少数民族人口有1亿多,约占总人口的8.49%,分布在全国各地,并且有三十多个少数民族与境外的同一民族比邻而居。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谨慎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决定了“民族问题是关系我们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1]。 近年来,由于复杂多变的国际因素和国内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因素的交织,尤其是民族分裂势力的猖狂,我国的民族关系出现了一定的不和谐局面,引发了国内外对我国现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制度的广泛关注。近期,胡鞍钢、胡联合的《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以下简称“第二代民族政策”)一文,引起了学界的广泛热议。文中,作者从对党中央所提出的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片面解读,提出了现有的民族政策应该“实现从识别国内56个民族、保持56个民族团结发展的第一代民族政策,到推动国内各民族交融一体、促进中华民族繁荣一体发展和伟大复兴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转变”,进而“建构起凝聚力越来越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你我、永不分离的中华民族的繁荣共同体”[2]。该文作者还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为淡化56个民族的民族观念,为加快实现民族融合,为取消民族特殊政策做了所谓的制度设计。
然而,大量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这种所谓的“第二代民族政策”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规律的,它对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对和谐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关系,都会产生破坏性的恶果。 一、“第二代民族政策”有违我国社会主义相关法律体系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保护各民族平等权利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3]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平等的前提下,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具体的民族政策进行了总结与归纳,对我国少数民族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4],2001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正。我国《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对损害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行为也做了相应惩处措施。这样,我国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建立了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体的保障民族权利的法律体系。 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三个不容”,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强决心和信心。文中要求民族问题的“非政治化”,要求取消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要求“与时俱进以‘去标签化’作为处理族群(民族)问题的基本策略”等,实质上是希望民族“去政治化”,希望“去民族区域自治”,进而取消现有的民族政策。这些都是有违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是对我国保护少数民族民族权利的相关法律体系的破坏。
二、“第二代民族政策”有悖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问题是社会众多问题中特殊的一部分,“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5]。处理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和谐统一是多民族国家及其执政党的重要任务之一,那么执政党就必须采取适时的民族政策处理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制定和实施了适合中国当代国情的民族政策体系,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作者认为民族交融就是应当融为一体,不分你我。从而,应当改变现有的民族政策体系,努力消除民族之间的客观差异(如语言、文化、习俗、婚姻等),倡导公民间的自由竞争,只给与少数民族以公民权,运用政府干预族际通婚等,进而达到民族强制认同。这完全违背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思想,有违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
中国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我国的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在生存的地理环境中都与主体民族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过分强调公民权而无视民族群体客观现实,无疑是否认民族的客观存在。作者一再强调公民的平等权,其实对少数民族实行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公平与平等。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观,拥有两层最基本的含义:一是法律上的平等;二是达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既拥有相同的发展能力。然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我国民族间的发展能力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民族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只有对于少数民族群体利益给予保护与帮助,使他们实现跨越式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在市场竞争中,果真能做到大家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吗?事实上不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不同,居住地区不同,天赋不同,获取收入或积累财产的机会并不一样。因此,让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起跑,这条起跑线也很难称之为公平的起跑线”[6]。只有通过具体的国家优惠政策和实施相关的特殊政策,努力缩短民族间发展的差距,才能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 “每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属于它而为其它民族所没有的本质上的特点、特殊性。这些特点便是每个民族在世界文化宝库中所增添的贡献,补充了它,丰富了它。在这个意义上,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每个民族都是与其他民族平等的”[7]。事实上,在我国民族政策背后正是权利平等、文化多样、尊重人权和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的落实。“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的“制度设计”,其实是对少数民族特点的扼杀,是对尊重差异、包容性发展历史规律的漠视。
“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还不顾现实地过分强调国家强制力的国家认同,这不仅不会给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增加持久的凝聚力,不仅不会增加中华民族的认同,“反而会造成不同民族对国家信心的丧失,导致民族国家的分裂”[8]。任何认同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必定是相关行为人对自身的看法,而后才有可能扩展到对集体甚至国家的认同。只过分强调单一的国族认同,必将产生个体或群体性的认同危机,甚至抵制国家认同,从而导致失范行为的产生。
三、继续坚持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民族政策体系
民族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经过了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也必将长期存在于社会主义时期。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符合现阶段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的。可是民族交融不是民族融合,不是民族消亡,更不是民族同化。“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大力倡导民族融合,是完全违背民族发展规律的。因为“民族融合是民族消亡的途径和方式”,“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缓慢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不能用人为的、突变的方式来实现”[9]。人为地制造民族融合不仅不会增加民族间的团结,还会造成民族间的矛盾。笔者认为,民族交融是指各民族在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尊重差异、相互交往、相互交流、相互接近、相互
认同的过程,就是在互相包容下,实现多元统一的拥有更多共同的利益目标和共同的核心价值的发展,“但是,你还是你,我还是我,各民族共存共荣,民族交融了”[10]。
在民族融合和民族同化的理论上,我国曾违背历史发展规律,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我们千万不能重蹈历史的覆辙。尽管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帮助的共同因素不断增多,可是“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11]。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历史经验和民族政策实践的成果告诉我们,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体系是正确的,也得到了世界上多民族国家和国际学术界的广泛赞同和理解。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主席(IUAES)瓦格斯教授曾经说过:“有必要让世界更多的了解中国的多元文化和少数民族。世界上有很多和中国一样的多民族国家,但并非所有国家都能处理好多民族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民族政策为世界在处理多民族关系方面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这无疑是国际上对中国民族政策的高度褒奖。少数民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政治、经济、人口、文化、社会等方面亦已经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这些都是我们坚持了正确的民族政策体系的效用。因而,我国的民族政策体系应当继续坚持下去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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