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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民法考研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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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民法考研笔记(2014版)

位。

D、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公法人和私法人

A、概述

依据设立法人的法律依据不同,法人可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所谓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谓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包括经工商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经民间登记的民间社会团体。

对于那些以私人目的设立但又与公众有密切联系并被授予某些公共职能的法人,如桥梁、铁路、室内交通、电话电报等公司,有的学者主张认定为准公法人或中间法人。

B、传统民法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义(或者说两者区别):

a、目的不同。私法人一般是进行民事活动,为获得财产利益;公法人的设立目的与公权力的行使有

关。

b、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私法人原则上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而公法人依据法律规

定承担清偿责任,有些财产是不可执行的财产。另外,公法人也不适用破产程序。

c、诉讼方式不同。对于公法人,因其行使公共权力所生争执,依行政救济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或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私法人间所生争执,依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

d、损害赔偿依据不同。公法人及其职员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依国家赔偿法或特别规定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私法人及其职员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依民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未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在理论上和实务上意义不大。但《物权法》的起草开始重视这个问题。 (3)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A、概述

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划分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为人的集合,以组成

法人的人的存在为其成立的基础,以基于社员的共同利益订立的章程为其运转的指针。如各种公司、协会、学会、合作社等。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以基于财产捐助人的一种订立的章程为其运转的指针。如各种基金会、慈善机构、寺庙等。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可能称其为“捐助法人”。

B、区分意义:

a、成立基础不同,两者分别以人和财产为基础。 b、设立人的地位即设立人是否为法人成员不同。

c、设立行为不同,一为共同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一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d、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无该机关,又称他律

法人。

e、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可以是为了营利、公益或者其他目的,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是为了

公益。

(4)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A、概述

依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这种区分是相对的,不十分明

确,所以还存在一种中间法人。营利法人是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

B、传统民法区分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意义是:

a、目的不同。营利法人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公益法人以公益为目的。

b、设立准则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而公益法人除有特别规定外,

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设立。

c、设立程序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公益法人

则必须得到这种许可后才能成立。

想 做 就 做 好 ,要 拼 就 拼 赢 ! 17 北大民法考研笔记(2014版)

d、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公益法人既可采取社团法人又可采取财团

法人形式。

e、行为能力不同。营利法人可从事各种营利性事业;公益法人无权从事以向其成员分配营利为目的

的营利性事业,否则构成违法。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特点?(99应用法学)

答题要点:法人的概念,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的特点(与自然人民事权利比较)】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A、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自出生开始,死亡时结束;法人自成立开始,法人消灭是终止。

B、享有的范围和内容不同。自然人不仅可以享受财产权利还可以享受人格和身份权,而法人只有财产权,没有人身权。但是有些法人可以享受的特定权利,自然人不能享有。

C、法律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不同。法律对自然人的限制少,对法人的限制多。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特点:

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这是因为,法人依法成立后便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能力。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不仅享受参与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者,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负责。(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第 49 条规定。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执行职务说是划分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民事责任的界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时所为的行为,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应视为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执行职务说已为我国多数学者赞同。

【3】法人机关 1、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法律特征有:

(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而设立的。 (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 2、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1)法人机关的构成

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由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如股

想 做 就 做 好 ,要 拼 就 拼 赢 ! 18 北大民法考研笔记(2014版)

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董事长。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中法人的权力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是常设机关。

(2)法定代表人

【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99专业)

答题要点: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代理人的区别。】 A、概述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特点是:第一,资格是法定的;第二,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第三,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我国实行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即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代表人,且只能法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后果: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行使的限制主要有两方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限制以及法律规定的限制。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实施的行为的效力,一般来说,超越法人内部权限限制的,其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超越外部限制,即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法律禁止经营或限制经营范围内的行为,行为无效。另外,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B、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代理人的区别: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代表和代理不同。

a、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法律人格,不存在两个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法人的

代理人与法人是两个主体,代理行为本身仍然还是代理人的行为,只是代理行为的结果由法人承担而已。

b、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的地位不同。法人的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要经专门的委托,并持

有授权委托书方可(职务代理例外),且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行使民事法律行为。而代表人则不必,其职权的行使只是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c、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的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后果,也应当由法人

承担,但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后果,法人不应当承担。 3、法人机关和法人的关系

理论上有代理说和代表说之分。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代表说认为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法人承担;代理说则要求代理人行为要符合代理制度的规定。

(1)两者对法人的本质有不同认识:代表说,基于法人实在说的立场。代理说,基于法人拟制说的立场。

(2)代表人的违法行为。依代表说,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由法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依代理说,是法人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3)代表人的事实行为。代表说认为是属于法人自己的行为。代理说只能按类似代理的关系处理。 (4)关于法人的占有问题。代表说,法人是直接占有人,代表人是占有机关。代理说,法人是间接占有人,代表人是直接占有人。

通说采代表说,而不采代理说。通说认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机关与法人只有一层法律人格。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机关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而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是部分与全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第一,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关系,为部分与全体的一元关系。第二,在代理关系中,必须有代理人的意思和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存在两个意思;而在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中,只有一个意思,即法人意思。第三,在代理关系中,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后果依代理规则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行为后果自然归属于法人。 立法上也对代表说有所体现,《合同法》第 50 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

想 做 就 做 好 ,要 拼 就 拼 赢 ! 19 北大民法考研笔记(2014版)

1、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行政权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1)法人的合并。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法人应在合并前将人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

(2)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3)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效果:①法人之消灭。在亲 立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②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有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2、 法人的终止

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 40 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法人终止的程序,应该是:发生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民法通则第 45 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放、破产及其他原因而终止。 ⑴依法被撤销。⑵自行解散。⑶依法被宣告破产。⑷其他原因。 4、法人的清算

是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法人的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之分,破产清算依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依民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人消灭必须进行清算。

法人消灭:清事务处理完毕,清算即完结,经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后,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消灭。

(三)合伙

【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00专业) 试论合伙的财产关系(96专业)

答题要点:合伙并非要点,从综合卷未在此出过题可以看出,虽然《合伙企业法》已经修改通过,那是商事合伙而非自然人合伙的内容,故在商法经济法中考察。】

1、概念。合伙,是指由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2、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1)合伙具有团体性。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法人组织的成立须有章程行为,而合伙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自然人或法人要组成联合体,合伙经营,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联合体的形成基于合伙人相互间的信任和共同的出资。同时,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各合伙人应进行共同的经营活动。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而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当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代替清偿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概述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特点:a、利益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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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民法考研笔记(2014版) 位。 D、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公法人和私法人 A、概述 依据设立法人的法律依据不同,法人可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所谓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谓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包括经工商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经民间登记的民间社会团体。 对于那些以私人目的设立但又与公众有密切联系并被授予某些公共职能的法人,如桥梁、铁路、室内交通、电话电报等公司,有的学者主张认定为准公法人或中间法人。 B、传统民法区分公法人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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