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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文件
南科院院〔2016〕6号
关于开展第二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单位: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精神,为强化岗位管理,综合评价教职工在第二轮岗位聘用聘期内的岗位履职、业绩贡献和人岗匹配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第二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1、本次岗位聘用聘期考核(以下简称“聘期考核”)范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受聘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和雇员制人员。
2、以下人员可不参加本次聘期考核,视为聘期考核合格: (1)经学校批准的内退、长期病休、脱产研修、离岗挂职、外单位借用等聘期内不在岗时间超过2年、尚未返校入职且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人员;
(2)聘期内进我校工作时间不满1年,且入校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或因在见习期而不定年度考核等级的人员。
二、考核工作原则
1、坚持分类评价原则,体现学校办学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不同教职工的要求,按照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特点,分类考核,分类实施。
2、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各类人员聘期内岗位履职和工作目标(含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其业绩贡献和人岗匹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坚持“谁聘用、谁考核”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岗位聘用工作组织在聘期考核中的主体作用。
4、坚持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教职工在聘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重点突出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细则。
1、教师岗位:重点考核师德师表与学术规范,教学科研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创新、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工作等。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重点考核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专业技术创新、为教学科研服务成效情况等。
3、管理岗位:重点考核职业道德与廉洁自律,管理工作业绩、管理工作创新、为教学科研工作管理服务成效等。
4、工勤技能岗位:重点考核实际技能与知识水平、敬业精神与服务态度以及服务成效情况等。
四、考核结果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
1、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表现良好,能够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在学校发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
2、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表现一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一般,基本适应工作要求,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
3、业务素质低,职业道德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4、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聘期考核结果一般定为合格;聘期内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的,视其聘期内岗位履职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研究确定其聘期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聘期考核结果是岗位续聘、晋级、调整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1、聘期考核合格者,经职工和学校双方协商同意,在下一轮岗位聘用中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竞聘高一级岗位。
2、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在下一轮岗位聘用中不得晋升岗位等级。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轮岗位聘用中进行岗位低聘或转聘。聘期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聘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合同予以解除。
六、考核组织与权限
1、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全校教职工聘期考核结果,对聘期考核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教职工聘期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组”、“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以下简称“校工作组”)分别负责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受聘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的聘期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提交校领导小组审核。
3、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聘期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提出考核意见,提交校工作组审核。
其中,中层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基层干部的聘期考核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机关普通管理人员的聘期考核由机关党总支牵头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4、学校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工作组负责接收聘期考核工作中职工的投诉与申诉,进行事实调查与认定,按照上级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学校岗位聘用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学校各级聘期考核工作组织和单位(部门)在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领导干部是否有违纪违规、徇私舞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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