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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中“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中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实际施工人”要求,否则以此主张权利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篇五: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应用 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理解与应用
XX年4月3日,住房与城乡住建部(下称“住建部”)与工商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简称“13版合同范本”),该范本自XX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14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99版合同范本”)同时废止。
第一部分 13版合同范本的背景资料与框架 一、99版合同范本的修改背景
99版合同范本实施14年以来,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99
版合同范本亟需修改。
1、市场变化: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承包模式出现,对合同双方的履约水准提出更高要求,而99版合同范本条款设置粗放,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2、纠纷频出:黑白合同、分包转包、暂停施工、工程变更、表见代理、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以及质量安全事故频出,
亟需新范本指引承发包双方签约履约,提高履约效率。 3、新法律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99版合同范本应当吸纳最新立法成果。
4、新规范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陆续出台,并修订数版,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先后有XX版、XX版、XX版,99版合同范本应与新规范相协调。 二、投资体制改革后形成的两套合同范本
长期以来,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原住建部)制定,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布。XX年1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经过几年发展,目前已形成双轨制的合同文本体系: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的
合同范本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牵头制定。 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
(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XX年11月1日发布,XX年5月1日实施)。
(2)《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XX年12月20日发布,XX年5月1日实施)。 (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XX年12月20日发布,XX年5月1日实施)。
住建部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先后有1991版、1999版、XX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住建部制定,XX年6月9日发布,发布之日实施)。
(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XX年9月7日发布,XX年11月1日试行)。
三、两套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国家发改委文本具有强制性,必须使用。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住建部文本为非强制性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基于住建部文本非强制性特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可以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机关制定的文本,也可参考适用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 款。
北京市建委发布的最新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为: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XX年版)》(北京市建委XX年1月23日发布,XX年2月1日实施)。
(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XX年1月8日发布,XX年2月1日实施)。 四、13版合同范本的框架
13版合同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11个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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