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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形势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以《食品安全法》修改与机构改革为背景
李国强
摘要:针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局势,2015年10月1日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打响了“舌尖上的保卫战”。而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无疑是这场“保卫战”的指挥官,其渎职行为必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食品安全局势。在《食品安全法》大修及近年来机构改革的情形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如何适应将是维护我国食品安全的关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机构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渎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而从“大头娃娃”事件、瘦肉精事件、苏丹红鸭蛋、三鹿奶粉问题、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镉大米”、 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过期肉”……再到今年的“僵尸肉”。几乎每一年都会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震惊着国人。据相关部门统计,仅2015年上半年我国因各类食品安全事件,经济损失至少300亿元,死伤人数近万人。可见我国现在食品安全局势之险峻。对此,在继2010年《刑法修正案 (八)》将食品监管渎职罪设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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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2015上半年食品安全事件汇总报告》,载http://mt.sohu.com/20150727/n4175897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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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0 8条之一和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之后,2015年4月24日,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针对目前局势,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重大调整,并规定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在内的特殊食品监管、加强特定标识监管等等一系列举措,“打响了舌尖上的保卫战”。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8月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嫌疑人5212人,起诉12871人;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429件652人。从这些数据中一方面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查处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力度之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普遍。
一、 食品及食品安全界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而食品安全是指“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新修订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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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阳:《检察机关18个月查办食品安全渎职犯罪652人》,载http://www.spp.gov.cn/zdgz/201508/t20150806_1025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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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在原有基础上,又明确地规定了相关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对于保健品,要求其注册、备案,并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备案制度;对婴幼儿配方食品要求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逐批检验,并要求其食品原料、添加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含有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大大扩充了食品安全所涵盖的范围。
由于食品链条包括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贮运、分销、零售等多个环节,食品安全也自然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具体可分为食品的原料安全问题和食品的生产经营安全问题:(1)食品原料安全。食品原料最初均源自于种植、养殖或者捕获,有些食用农产品的加工制成品也能成为另一些食品的原料来源。对于食品原料,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且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食品原料来源。(2)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具体包含生产、加工、贮运、分销、零售等。针对每个环节都应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总体来说要求食品被食用前要求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兽药残留、致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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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重金属、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其中应含有的营养物质达标。
二、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主体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形成以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即批发零售环节)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或跨环节的综合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饮食与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或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监管局面。此外,环境保护、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验检疫、商检、公安机关、食品卫生所、质检院等等部门、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也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能。这种监管方式从理论上讲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涵盖全面。但是实践中,由于各部门规章制度繁杂,而相互部门、环节之间往往存在着权责不清、相互交叉,难以避免职能交叉和监管空挡,出现“有好处抢着管”,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现象。如郑州市市、区两级“馒头办”相互争权(管理权、处罚权),又如在沈阳市“毒豆芽”事件发生后,农业部门认为是问题出在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应该归质监、工商部门管,而质监和工商部门认为豆芽是豆子发的,是农产品,应该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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