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车旅费管理规定
员工到外地参加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可回矿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 员工趁出差,事先经矿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扣除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员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㈠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报销补助费。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报销补助费。员工探亲乘坐车、船、等级限额标准可按第五条执行。
㈡ 员工探亲的差旅费只报销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船票费和中转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订票费、保险费等费用自负。
㈢ 员工探亲的往返路费只限于当年报销,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十二条 系统内援助其差旅费报销规定
⑴ 上级单位调派我单位人员去其他地方临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差旅费报销标准,由聘请单位负责报销。
第十三条 员工出差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停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员工出国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调动差旅费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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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因工作需要等,被调入员工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同居的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一般员工标准报销。
2、员工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二) 员工调出或辞职的,单位不再计发差旅费、搬家费等,其相关费用
支出应由调入单位或员工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管理
㈠ 员工出差完毕,须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有关原始凭证有条理地粘贴在粘贴单上,并按第三条第㈠款规定的权限予以审批:
㈢ 第六条㈠款以外的员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舱、出差人需填报差旅费特批费用审批单,经分管矿长、 矿长、在特殊费用审批单上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经分管矿长、矿长批准乘坐飞机的,其机场建设费、人身保险费可按实报销,但一张机票限报一份保险费。
㈣ 员工出差遗失飞机、车船、住宿发票等其他票据的,如需报销则应作书面情况说明,有同行员工的应出具证明,并需提供开票单位的相关证明及发票存根复印件,经分管领导初审,报财务科长审核、矿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员工出差完毕,应在长途七日、短途三日内到财务单位办理报账手续,并一次还清所欠备用金余款。凡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报账又未还清所欠款项的,财务单位有权拒绝为其继续办理备用金借款。凡出差完毕逾期未归还备用金余款的,财务科除直接从其工资、奖金中扣回欠款外,另根据欠款、逾期天数及日利息1‰收取滞纳金,日期从其出差完毕满七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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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每年年底12月20日前应将当年出差费用报销清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矿下达的差旅费年度预算,若实际执行超过年度预算,财务单位有权拒绝报销;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经相应审批程序可予追加,但追加的费用将纳入单位费用考核范围。
第二九条 员工违反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被虚报冒领的款项外,另报请矿领导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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