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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xx矿差旅费管理,完善费用开支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出差控制管理
㈠ 员工出差申请及报销,根据以下权限审批:
1、一般员工(含中层副职)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矿领导审批。
2、中层正职人员出差,报分管矿领导审核后,报矿长签批。
3、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须到培训科登记审核,由培训科统一报矿分管矿领导审批、矿长签批。
4、分管矿领导出差需向矿长报告,为便于内部正常运作,应及时告知在矿领导。矿领导出差费用由领导间交叉签字审批。
㈡ 因公务等紧急情况,不符合乘坐飞机等条件的员工必须在出差前提出申请,经矿长特别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等。
㈢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杜绝不必要的出差。
㈣ 未经批准,员工擅自出行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引起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㈤基层区、队管理干部或职工出差办理本科(区、队)正常业务的,其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支付,特殊情况由矿长批准。
㈥科室市内因公出差,实行限额管理,每月末在限额内凭单据报销。(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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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备用金借支审批管理
㈠ 员工出差借支备用金,应填写《借款申请单》,经财务主办人员按规定审核后,再按下列权限予以审批:
1、每笔借支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经分管副矿长、矿长签批后,由财务科审核支付;
2、属于授权书事项以外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㈡ 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任务频繁,可申请借支定额备用金。借款人借支定额备用金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领导审核,再根据本条第㈠款规定权限予以审批。矿对员工定额备用金借款申请和额度实行严格控制。
员工借支定额备用金后,出差报销费用时可在核定金额内暂时不冲销备用金,但需要再借备用金的,需将前次所借的定额备用金结清后,方可办理再借手续,员工借支的定额备用金必须在当年末(即12月20日前)将所欠备用金余额一次交清。次年如需继续借支定额备用金,再办理借支手续。
㈢ 员工借支备用金,其单位负责人应对该员工出差地点、往返路线和往返天数等的真实性负责。
1、会务费,若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的会议通知中明确会务费标准的,按实核发;没有明确会务费标准的,按200元/天的标准核发;
2、员工到徐州地区域以内出差、学习、开会等,原则上不核发借款; 3、员工参加各种函授性质的学习,不核发借款。
第四条 员工出差凭飞机票、火车票、客车票等票据报销旅费,凭住宿费票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五条 员工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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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限额标准(见下表)。 等级标准 项目 火 职称职务 车 住宿费限额标准 轮 船 飞 机 其 他 二类地区 300 260 220 180 一类地市属各县(不含区 沛县 280 220 180 160 200 150 100 100 矿长 副矿长、总工 单位正职、副职、现任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一般员工 软席位 硬席位 硬席位 硬席位 二等 经济 据实舱 舱 报 三等 经济 据实舱 舱 报 三等 据实 舱 报 三等 据实舱 报 二类地区: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珠海、厦门、南京。一类地区:除二类地区及徐州市区以外的其他省份。 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㈠ 员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住宿发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报矿长特殊批准后方可报销)。
㈡ 因工作需要,随同矿领导出差的员工,在按第六条第㈠款规定限额标准内无法入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住宿标准,但不得入住豪华套间、单人间等高标准房间。
㈢ 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㈣ 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相关会议通知书据实报销。 第七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㈠ 一般员工乘坐火车6个小时以内购火车硬做票,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超过晚24点的享受夜补,标准是硬位坐享受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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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50%,火车软席卧铺的享受票价的20%。
㈡ 因工作需要,随同矿领导出差的员工,经矿长批准后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或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等。
㈢ 员工出差,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矿长特殊批准的方可乘坐飞机。
㈣ 员工出差期间,车票据实报销(不含出租车费)。 第八条 出差员工的伙食补助费
㈠ 员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15元/天,二类地区10元/天。
㈡ 员工到徐州市内出差的,原则上不予计发伙食补助费,确需工作需要不能回来就餐的,经分管负责人和矿长批准,可按6元/天给予补助,集团公司免费就餐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到其他单位锻炼、实习的员工,10天以内每人每天计发伙食补助8元。11天至30天减半计发,30天以上不发伙食补助。
㈢ 因工作需要,经矿长批准,员工参加短期班学习20天(含20天)以内的补助标准按本条㈠款规定执行,超过20天部分按本条㈠款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㈣ 函授和学历学习不报销差旅费,也没有补助费,按矿员工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凡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的会议通知中明确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可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凡会议通知中未明确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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