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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作业——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
一、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① 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销售合同 委托代理 ⑥ 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 开证申请书 ③ 开证行 Issuing Bank ⑧ 偿付行 Reimbursing Bank 保兑字样 委托代理 信 用 证 ④ 通知行 Advising/Transmitting 信 用 证 业务代理 保兑责任 ⑦ 付款行 Paying Bank ② 受益人 Beneficiary ⑤ 议付行 Negotiationg Bank 票据融资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与受益人(Beneficiary)(①和②)
二者在一笔信用证业务中的关系是建立在销售合同基础上的契约关系,销售合同是约束其在合同项下行为的基础契约,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
2、开证行(Issuing Bank)与开证申请人(Applicant)(①和③)
二者是建立在开证申请书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告成立,开证申请书即是表示这一契约关系的书面文件。
3、开证行(Issuing Bank)与通知行(Advising/Transmitting Bank)(③和④) 二者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通常订有业务代理协议。开证行是委托信用证通知的委托人,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的受托人。
4、开证行(Issuing Bank)与受益人(Beneficiary)(②和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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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但开证行一旦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向受益人承担对表面合格单据不可推卸的付款责任后,双方即产生了以信用证条款为基础的契约关系。
5、开证行(Issuing Bank)与保兑行(Confirming Bank)(③和⑥)
二者之间属根据业务代理协议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当开证行邀请或委托一家银行以该行的名义保付信用证时,该行有权接受委托,此时,该行即成为信用证的保兑行。
6、通知行(Advising/Transmitting Bank)与受益人(Beneficiary)(②和④) 若通知行不承担保兑责任,其与受益人无直接关系,通知行只是将确认为真实有效的信用证迅速、准确地通知受益人。若通知行承担保兑责任,则二者有直接或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7、开证行(Issuing Bank)与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③和⑤) 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二者关系的确立需依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议付行以汇票及/或单据持有人身份对开证行主张权利。
8、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与受益人(Beneficiary)(②和⑤)
二者之间属票据关系和融资关系。受益人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和出让者向议付行转让跟单汇票,议付行以单据为抵押议付垫款后即成为跟单汇票的受让者及正当持票人。
9、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与受益人(Beneficiary)(②和⑥)
保兑行对受益人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契约关系,这一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保兑行在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上加注的“保兑”字样。
10开证行(Issuing Bank)与付款行(Paying Bank)(③和⑦)
二者之间为业务代理关系。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它根据两行之间的业务代理协议承担付款责任。
二、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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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的权利和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2)合理指示开证
(3)提供开证担保(Secured Agreement for Letter of Credit) (4)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 (5)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开证行(Issuing Bank)的权利和责任 开证行的权利如下: (1)收取手续费和押金
(2)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
(3)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 (4)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开证行的责任如下:
(1)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3)承担第一行、独立的付款责任。 3、受益人(Beneficiary)的权利和责任 (1)审核信用证条款
(2)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 (3)要求开证行承付
4、通知行(Advising Bank)的权利和责任
作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通知行的代理责任仅限于将来证和之后的修改(如有)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且证明其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当然,它有权不接受开证行的指定,但必须无延迟地告知开证行。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的权利和责任 议付行的权利如下: (1)可议付也可不议付
(2)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
(3)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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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的责任如下: (1)严格审单
(2)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 (3)背批信用证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的权利和责任
(1)保兑行有权对信用证修改部分不保兑,若不同意保兑,必须赶快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或受益人;如果保兑行同意修改内容,则自通知修改书之时起对信用证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2)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完全一样,都是第一性付款人。
(3)保兑行有权拒收有不符点的单据,但必须明白无误地向受益人声明这一态度。
7、付款行(Paying Bank)的权利和责任
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它的审单付款责任就与开证行一样,也属于“终局性”的,如发现不符点应立即拒付。一旦验单付款,就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的权利和责任
(1)如果开证行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又无透支协议,则偿付行有权拒付。 (2)偿付费用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如果是由另一方负责,偿付行一般直接从偿付款项中扣除。
(3)偿付行不接受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受益人发生关系。
各当事人部分权利比较:
开证行 议付行 保兑行 代付行 偿付行
所付货币 进口地 出口地 出口地 出口地 第三国
终局性 是 否 是 是 是
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没有 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对进口商的 索偿权
有 有 有 有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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