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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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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8:34:59

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讨论、决定;对于情况紧急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提案人、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或者报告,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有关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专家学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点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同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XXXX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七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提出,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对于讨论中的重要分歧意见,或者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中共XXXX委报告。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在区人大常委会公报、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和《丰台报》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执行、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办理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要

情况,应当在每年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条,对依法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超越法定职权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报告。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按规定报告执行、办理情况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讨论、决定”,包括区人大常委会就提请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代表的意见,审查、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以及作出决议、决定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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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讨论、决定;对于情况紧急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提案人、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或者报告,并听取意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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