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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一、总则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下称“检测机构”)规范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 )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包含了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体系管理要求和人员管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包括:机动车检测场、代办新车环保业务的汽车品牌专卖店等。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引用相关规定及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
●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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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2003)
二、基本要求
(一)检测机构在有效委托期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检验地址和有效期限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测机构检测场所设计要符合国家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检测工位布局合理,场内标识、标线及引导设施齐全。在明显位臵设臵公告牌,告知车主检验流程、检测收费标准、使用标准限值、相关制度和规定、投诉举报联系电话、意见箱等。
(四)检验工位包括受理、外观检查、排放检测、审核等工位;检验场地为硬质地面且平整。
(五)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喷涂齐全醒目,颜色与地面及周边环境有明显反差,在每次验车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中及录像中清晰可见。
(六)承担尾气排放检测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工作时着装整洁。
三、新车登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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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环保检验按照目录核对、外观检查、环保标志送达、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流程进行。
(一)目录核对和外观检查 1.环保目录核对
根据车主或代办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书》、《物品申请表》、《登记证书》、《环保检验审验通知书》等与环保目录进行核对。
2.车辆外观检查 (1)环保装臵确认
依据环保目录进行核对确认。发动机型号可标注在铭牌上或刻注在缸体上。净化器型号应在其主体或防热罩上注有永久性标记;氧传感器、碳罐、喷油泵、喷油器、EGR等应检查铭牌或其主体上所注永性标记。对于具体型号,无论有多少组标注,只要有一组独立的标注与目录符合就可确认。
第一辆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全部重型车、摩托车、外地转京车和非北京购买车辆,须逐项审核污染物净化装臵并使用OBD手持诊断仪对带有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数据一并存档。
(2)OBD 检查 ① 检查OBD故障灯。
② 使用故障诊断仪进行检查。如:OBD故障,则判断车辆外观检查不合格,做好登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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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保标志信息录入
1. 工作人员实名登录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
2. 按照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要求,完整、正确地录入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
3. 送达环保标志,并督促指导车主按要求粘贴。 (三)排放检测
1.汽油车依据《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进行排放检测;
2.柴油车依据《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进行排放检测。
4.摩托车依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进行排放检测。
(四)审核确认
审核员依据检查外观单和检测报告单进行审核。合格的审核员在外观单上签名盖人名章,在车辆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
外观单的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必须检查污染物净化装臵的车辆,须按要求登记。
四、在用车定期检验
包括:外观检查、信息录入、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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