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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国资企发[1992]8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12.07 【实施日期】1992.12.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
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7日 国资企发〔199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 / 2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2)3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
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据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许多具体问题,要求做出详细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2)3号文件的精神,切实解决好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一些具体问题,避免国有资产出现不应有的损失,保证三线建设布局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 附件: 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号文件)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为切实解决好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三线搬迁单位的范围包括:
(一)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列入国家“七五”、“八五”三线调整规划的企、事业单位;
(二)列入中央各部、委、行业总公司及八省一市调整搬迁规划的三线企、事业单位;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搬迁计划的“小三线”企、事业单位。 凡非地处三线地区或自然条件与三线地区相似的搬迁单位,不按《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原址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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