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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造假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造假的表现形式
1.编造虚假会计凭证、账簿,粉饰会计报表,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会计凭证的造假主要是通过编造虚假经济业务,以非法的手段取得原始凭证,或自制劳务费、装卸费凭证等以虚开实;或以原会计事项为基础,通过夸大或缩小的方式以少开多;或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利用形式上合法的票据在费用中列示公费旅游或领导个人消费等。这些虚假凭证进入记账程序,致使会计信息从源头上失真,也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另一方面就是建立账外账,有的甚至建几套账,一套用来对付税务部门应付检查,一套用来给上级管理部门,一套留给审计部门等,这样的弄虚作假行为在一些企业大有存在。有些企业虚构经济业务、粉饰会计报表。以上种种行为,直接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
2.大做成本文章,虚增企业利润。成本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企业利润。特别是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增企业利润,提高股票价值,在成本上大做文章,通常采取的方法有:该列入成本的材料费、人工费不计入成本,使生产成本人为降低;该摊销的费用不摊销或者少摊销;该计提的费用不计提或者少计提。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本应按月如实计提,有的企业为了加大利润,就不提或者改变原来的折旧方法重新计提,使折旧费用减少;或者将已竣工的基建项目不按时转入固定资产,少计折旧费用,又将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挤入工程成本;有些企业采取在集团下属企业之间随意转移成本,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这样就使成本在各自企业由于人为因素而改变,致使企业利润不实。
3.进行违规税金核算,维护小团体利益。主要表现在企业为偷逃税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拟购销业务购买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入账;有些企业为了偷逃营业税,编造发票摘要的内容,如将全部为营运收入的发票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少缴营业税;还有一些企业虚列职工名册或以职工部分收入为计税标准,偷逃个人所得税;有的隐瞒收入,乱摊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不缴或少缴税金的目的,使国家蒙受损失。
二、达尔曼公司会计造假的具体表现 现如今,会计造假在我国已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很多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有越演越烈之势,其中达尔曼公司最具代表性,它从上市到退市,其会计造假数额巨大,影响面广,从股市和银行骗取资金高达30 多亿元,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1.虚构销售经营业绩和生产纪录。随着中国证监会介入调查,达尔曼掩藏八年之久的巨大黑洞也逐渐被揭开,调查办案人透露“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的状态下进行的,90%以上的交易是不存在的”。该公司每年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指标”按照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制作完全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的税款照章缴纳,上千万的税款一分不少交。据粗略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于造假的成本,包括利息、税款等达数亿元。
2.伪造采购业务。进行虚假采购,一方面是为了配合公司虚构业绩需要,另一方面是为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达尔曼虚假采购主要是通过关联公司和形式上无关联的“壳公司”来实现的:公司对大股东翠宝集团的原材料采购在1997—2001 年呈现出递增趋势,至2001 年占到了全年购货额的26%,2002 年年报显示,公司当年期末存货增加了8641 万元,增幅达到86.15%。从2001 年公司开始披露的应付账款前五名的供货商名单可以看出,公司的采购过于集中,而且呈加剧状态,到2003 年,前五名供货商的应付账款竟占到全部应付账款的91%。
3.虚增非流动资产。为了伪造公司盈利假象,公司销售收入大大高于销售成本与费用,对这部分差额,除了虚构往来外,公司大量采用虚增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伪造对外投资等手法来转出资金,使公司造假现金得以循环使用。2002 年年报中的在建工程附表显示,公司有很多已开工两年以上的项目以进口设备未到或未安装为借口挂账,而2003 年年报的审计意见中更是点明珠宝一条街等许多项目在投入巨额资金后未见到实物形态,而公司却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指控达尔曼2003 年年虚增在建工程约2.16 亿元。
4.伪造与公司业绩相关的资金流并大量融资。为了使公司虚构业绩看起来更真实,达尔曼配合虚构业务,伪造相应的资金流,从形式上看,公司的购销业务都有资金流转移轨迹和银行单据。为此,达尔曼设立了大量“壳公司”,并通过大量融资来支持造假所需资金。在虚假业绩支撑下,达尔曼得以在1998 和2001 年两次配股融资。同时,达尔曼利用上市公司的信用,为“壳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再通过支出成本的方式将部分转出,伪造与业绩相关的资金收付款痕迹。
5.以独特的退市方式来掩盖造假行为。达尔曼是我国第一家因无法如期发布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表而导致公司股票面临退市的企业,刷新了中国股市的退市政策。达尔曼不是无法披露报表,而是因为90%的交易都是假的致使它的报表已经无法再编下去了。
会计造假具体表现为:首先是原始凭证失真。也就是在会计信息形成时造假,是指有意识的篡改、伪造、窃取、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或利用废旧原始凭证,将个人所支出的生活费用伪装成单位的经营开支,伺机在企业单位报销,化公为私,帐外设帐。更有甚者,干脆制造、购买假发票,凭空贪污等。根据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即使是按照常见的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进行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一定是虚假的;其次是会计过程中造假,这是会计造假的主要表现。企业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是为了偷税、骗税,逃避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或是为了粉饰管理人员政绩,授意、强会计人员编造、攥改数据或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共同串通舞弊。
三、企业会计造假的形式 1.账目来源失真
原始凭证是会计信息的来源,它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账目的真实性。原始凭证的失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内容不合法。原始凭证记载的经济活动本身就不符合财务规定,如请客送礼形式不合法。如白条顶账、假发票、假收据等。编造虚假凭证。如虚记应收预付款项,转移资金,形成账外小金库等。 2.账目处理失真
即使取得了合法的原始凭证,但是通过编制不合理的记账凭证,在登记账目、编制报表时也会发生造假账行为,突出的表现形式有:故意作弊,会计人员利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做假账、编假报表。如编制与原始凭证不符的记账凭证来贪污公款等。做法失真,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同一经济业务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却会给会计核算带来不同的结果。 3.核算资料造假
主要是针对会计信息资料载体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的造假。会计凭证造假主要是在原始凭斑点上,常见的是通过以夸大或缩小的方式来达到隐匿事实真相的目的,或者偷梁换柱,无中生有,将不合法收支列入合法项目中。会计账薄、会计报表造假除受到会计凭证造假影响之外, 还大量存在伪造账薄,虚设会计科目,故意违反制度要求,采取不适当的计量方法,以及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等等。 4.成本费用造假 企业出于利益驱动,往往把成本费用作为调节利润的主要手段。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就人为地加大成本费用,采用多提多摊等手法,把不该列入本期的成本费用列入本期,或虚列支出,把根本未发生或虽发生但不属于本企业的开支,列入本企业的成本费用;为了从银行取得贷款,他们又会在“缩小”成本费用上下功夫,对本应列入本期的成本费用,该提的不提或少提,该摊的不摊或少摊。
5.往来款项造假
它是指企业对债权或债务, 长期不清或干脆虚列债权或债务,造成往来款项不实。许多企业对已确认收不回来的债权或付不出去的债务长期挂账,悬而不决;或因会计人员频繁更换,交接手续不健全,各种应收款项长期无人问津;或者为了逃税的需要,干脆虚列债权人或债务人。 6.资产计价造假
企业在资产计价过程中,根据主观确定标准和方法,造成计价的伸缩性,使资产计价因人为的偏差背离客观实际,使企业的资产严重不实。
我国证券市场自产生至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新《企业会计准则》
实施已逾三年,但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假帐照做。为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进行深入的剖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财务造假的频繁发生,以净化证券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参与关联企业交易 首先,利用关联方交易,尤其是大股东占用资金关联方交易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购销、受托经营、资金往来、费用分担等。关联方交易常成为某些上市公司操纵盈余的工具,并成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重要手段;其次,利用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上市公司常以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进行资产重组,达到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将优良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短时间内经营业绩有较大改善的目的;再次,利用会计个体变更。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时必须将该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母公司可以通过内部重组,使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时增加一些盈利好的企业,或减少一些亏损的子公司,达到操纵上市公司利润的目的。 (二)虚构交易事实
部分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条件或骗取配股资格,通过虚构销售对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建立虚假业务账册等手段虚构交易事实以粉饰经营业绩。 (三)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例如,不恰当的股权投资核算,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的当期投资收益,不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计提或少计提折旧与减值准备;不按配比原则确认收入与成本费用;借款费用的过度资本化;虚拟资产挂账,对不再对企业有利用价值的项目不予注销,以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等。
(四)隐瞒或不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从历年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的违规事实来看,被隐瞒或不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主要集中在委托理财、担保、诉讼等。
(一)会计造假的表现形式 1.虚构经营行为。
上市公司最常见的会计造假手段,即通过虚构交易。增加销售收入或其他收益,同时虚增资产。这类方式往往需要伪造经济合同、应付账单、税务发票、海关报关等一系列法律凭证,它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更是对合同法、税法等重要经济法规的公然蔑视和挑衅,是性质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2.关联交易方式操纵。
作假公司除了虚构经济行为,更多的是通过关联方式进行特殊交易,比如债务重组、资产置换、非货币交易等方式来达到操纵业绩的目的。处于正常交易需要的关联交易本来无可厚非,早先法规对此无过多限制,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借交易之名,行操纵之实。 3.会计手段歪曲。 相比较前两种类型,利用一些特殊的会计手段歪曲反映企业经营情况,操纵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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