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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结合郑州市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是指: (一)在本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以及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
(二)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记录与公示的不良行为应包括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件附表)。
第四条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不良行为的记录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各监督分站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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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科、各监督分站负责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巡检科负责巡检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综合科负责执法、投诉、上报批转、群众举报等方面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六条 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委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各业务科室、各监督分站每月初应将上月不良行为记录统计汇总到综合科,综合科对已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报主管副站长审阅并经站长签发后,由站办公室在郑州市工程质量信息网(网址:www.zljd.com.cn)发布,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前,由综合科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不良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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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成立的,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从业资质或资格审查、年检、资质升降、经营范围增减、资质或资格证书吊销以及从重处罚的重要参考资料。
附:1、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 2、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
督站
二00六年八月二十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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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1-1
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 容 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施工图是否经审查合格后方才施工。 是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 是否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是否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是否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是否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是否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 工程是否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是否有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在装修过程中是否有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工程是否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有无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有无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有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责任单位 记分值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3分 3分 3分 3分 3分 3分 1分 1分 1分 1分 责任人 记分值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3分 3分 3分 3分 3分 3分 1分 1分 1分 1分 注:责任人系指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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