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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
(试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改革,规范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市场行为,充分发挥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组织的中介作用,促进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系指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开展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业务与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凡在我省从事城市规划报建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应委托具有省建设认定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
市、州、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认定
第五条 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必须取得湖北省建设厅核发的《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方可进入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市场。
第六条 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认定条件:
1)固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或具有注册规划执业资格的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规划师(或建筑师)不少于2人,管线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2)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微机人手一台,并配备其它必要的设备。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
平方米。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第七条 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1)凡申请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认证的单位,均应填写《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附后)。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建设厅审定核发《湖北省城市规划咨询资格证书》。
2)申请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认证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申请表2份;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2份;③咨询机构章程一式两份;④专业技术人员文凭、职称原件1份、复印件各2份;⑤人员聘用合同1份;⑥银行注册资金证明1份;⑦单位管理制度一式两份;⑧设备购臵凭证1份;
第八条 《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的管理。
1)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撤消或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法人变更应到发证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遣失,必须在湖北日报上声明作废,并在5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3)《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三个月前,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4)禁止转包城市规划报建咨询任务。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城市规划咨询任务。
5)每年12月份至次年1月底对持证单位实行报建咨询项目质量检查,不合格者,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证书处理。
第三章 规划报建咨询业务管理
第九条 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论证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鄂价房服[2002]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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