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深圳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四)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五)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六)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批准标准给予资助。
资助方式: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或贴息方式,经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分档资助。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各类项目,需要示范创建和应用推广的项目,国家或省市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产业服务项目。
资助标准:
(一)国家部委授予的电子商务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方案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执行;
(二)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电子商务领域标准研制和推广、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统计、以及
产业研究等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国家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省市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资助方式:采取事前、事后直接资助或贴息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分档资助。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以及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
资助方式: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或贴息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分档资助。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资助重点。 资助重点:创新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设立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对电子商务领域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进行资助。电子商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另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项目资助重点、
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一)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类企业;
(二)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
资助标准(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 (一)自营交易平台企业: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资助方式:奖励。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示范奖励项目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一)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企业;
(二)获得广东省行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经贸信息部门批准,成为省市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资助标准:
(一)对获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广东省行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批准,成为省市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三)同一企业如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双重执行;
(四)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仅限于正在创建期内的企业。 资助方式:奖励。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项目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一)世界500强中的互联网企业。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内企业,名单以每年发布的《财富》中文版为准;
(二)世界知名电子商务领域龙头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美元;
(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商务部组织评选结果为准;
(四)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以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组织评选结果为准;
(五)以上企业须在本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在深圳纳税,并承诺获得奖励的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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