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有关IMSBC规则的问题
崔总:
编写须知中感到有些问题在IMSBC中没有明确,但须知里有必要明确,形成我们船级社统一做法。如下:
1. IMSBC规则关于个人装备的要求提法各不相同,如磷铁(MHB)要求提供自给式呼吸器,
硅铁(MHB)就要求提供SOLAS规定的额外两套呼吸器,问题就是象磷铁(MHB)这种要求提供的防护服、呼吸器、水雾枪头是否对于船舶来说是额外配备的,目前了解到几个船级社的做法不太一样,有的是作为额外配备的,有的是只要船上有就可以,但不包括明确要求额外配备的。(建议:除非IMSBC规则中明确指明额外配备的设备,否则只要该船按照SOLAS公约要求已经配备了的,就视为满足要求)
2. IMSBC规则与公约实施要求不同,没有安放龙骨日期的追溯性概念,其修正案一经实施
即有效,这就有一个证书有效性的问题。我们现在的证书有效期5年,但只是对发证时有效的IMSBC规则(其实BC也一样),一旦新修正案生效,而这时证书还没到期,再载运某种恰好刚修正的货品就可能不满足规则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的证书已经有影响了,或者说对这种货品他的证书已经失效了,要允许其装载必须通过检验,否则应当将该货品从其证书中取消。考虑到这种情况,我们制定的IMSBC证书如何避免这种风险,应当有所规定。(建议: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需要分析何种情况下货品变得不适装了。对IMSBC规则以后可能的修正案,无非会出现可能的情况:附表中货品数量增加或减少,某种货品类别升级或降级,某货品要求增加或减少。就安全角度而言,仅货品要求增加或货品类别升级(如从MHB到危险品)将影响证书的适装性。因此可以在证书中规定,当新的规则修正案对货品的要求增加或分类变化,则会影响证书的有效性,应重新申请检验。另一种方法是,在证书中注明,注明适装条件是构造、设备和操作均满足经修正的IMSBC规则的最新要求,相应的,如果IMSBC规则修正案对货品要求增加时,应在载运适装货品时满足新要求,否则证书失效。目前考虑采用第二种方法。) 3. 防化服的类型在IMSBC包括公约II-2/19条都只是提到配备数量要求,而对属于什么样的
防化服则仅有原则规定,如MSC/circ.1120针对防化服的说明:For solid bulk cargoes the protective clothing should satisfy the equipment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Appendix E of the BC Code for the individual substances. 查了一下BC的附录E,其说明不同的化学危害对应的防护服要求其实是不同的,应根据可能的危害进行配备。IMSBC也没有明确说法,仅在第13节要求参照SOLAS的防化服和消防服要求。要知道,有些货品的危害的毒性、腐蚀,有些是自燃产生的热,的确防护要求是不一样的,我们需要确定针对货品的防化服原则,否则现场很难实施本条要求。(关于SOLAS和HSC涉及到的防化服标准,IMO尚无统一的标准,在2008年7月1日召开的DSC13次会议上,计划制定防护服的指南,会议倾向采用SN943-2标准,在85届海安会上,该指南的完成期限被推迟到2009年。因此,在上述指南通过前,检验中可延续我社目前的通行做法,仅对防化服的配备提出原则性要求,但要求船东根据货品的不同危害配置不同类型的防化服,且应持我社证书) 4. 在从BC规则到IMSBC规则过渡时,如果某轮BC证书还有效,船东申请IMSBC证书,
对于某些货品如果要求完全一样,实际上是可以不登轮直接换发证书的,目前NK就采用这个方法,应当说这可以反映船级社的服务。但对这个不登轮换证的措施需要定义出允许的货品。我在附件里草拟了这个清单,供参考。(这个清单中包括对装载没有特殊要求的A类和C类货品,此外,在IMSBC生效以后,原BC证书实际是失效了,在这以后申请的检验,即使原来该船持有BC证书,载运的也是没有区别的货品,验船师仍应登轮确认船舶的状况,满意后再换发证书)
5. 核对原须知内容,发现《船岸检查项目表》被特别强调,这个检查表是在BC提到的散货
船装载时参考的指南(A.862(20)),实际上在BC或IMSBC类似的指南提到好几个,不知为什么这个项目表被特别强调出来,以前我在做类似检验的时候也了解到,这个表很多船都没有,检验的时候给他们提供以后也基本不用。如果这个表没有特别的意义,因为这次须知改写的篇幅比较大,本次是否可以将其拿掉。(此表作为参考仍放在须知中) 6. IMSBC规则设计到了电气的防爆要求,我编写的对比表中列出的防爆等级是参照规范第
4分册表2.18.5.2填写的,但规范上的写法是“举例”,也就是说不完整,我觉得是不是需要规范部门针对IMSBC规则的货品拿出个完整的防爆要求对应表,这很有必要。我和GL网站上的货品表简单对比了一下就发现有些货品他有要求而我们的规范没有,比如说“木屑”(WOODCHIPS),GL要求防护等级IP55,我们的规范根本没有这种货品。(建议根据IMSBC规则修改规范第4分册表2.18.5.2)
7. 关于IMSBC适用船型的问题。IMSBC规则是由于SOLAS公约VI章和VII章修正案生效而
成为强制性要求的,在VI章里,适用范围是“适用SOLAS所有适用船舶和500总吨以下货船,但主管机关可采取其他措施。”这样的话,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如载运散货是否意味着需要主管机关授权签发免除证书或免除声明。我检索了一下SOLAS公约中提到主管机关放宽的条款,其他都是类似主管机关可采取免除的写法,不知VI章的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将采取怎样的做法。是否需要与主管机关沟通。此外,还应注意的一点,由于VII章(危险品)的适用范围是包括500总吨以下的货船的,也就意味着在载运IMSBC规则中危险品的时候也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这些都是需要在须知或通函中明确的。(不过由于公约2011年才生效,这个问题的明确还不紧急)(需要明确的是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在载运非危险品的散装货品是否应满足IMSBC规则,目前在没有得到主管机关的授权情况下,建议适用于500总吨以下船舶)
8. 在原须知的写法里,BC规则的证书与构造证书的有效期一致,都是五年,我看到有些船
级社把这个证书的有效期与船级证书有效期挂钩。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客船也是可以装固体散装货,也可以装危险品的。而客船安全证书只有一年,这样的话客船,如客滚船、客货船如果装载固体散装货,有效期是否也应为一年?可以参照的是CFD证书,货船给5年,客船给1年。(见MSC.circ.1266)(建议在须知中规定,对于客船的CBC证书,有效期为1年)
9. SOLAS公约II-2/19.3.1.1条规定从消防总管上立即获得水的方式是固定加压或遥控启动消
防泵。在IMSBC规则对某些货品的要求是消防总管上保持压力,(Pressure on the fire
mains shall be maintained for fire-fighting and fire hoses shall be laid out or be in position and ready for immediate use during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of this
cargo.)我的理解是遥控启动也可作为保持消防总管压力立即获得出水的方式,拟在须
知里如此写。是否可行?(IMSBC规则仅规定了三种货品按照保持总管压力的方式获得出水,类似于客船的要求。这应当比遥控启动消防泵的方式更加严格,不能互相替代) 10. 在IMSBC规则有些货品对机舱舱壁的完整性的要求是气密,需要在初次检验时确认气密,
但对是否气密,怎样验证气密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特别是营运检验中的验证如何进行?(目前对于非液舱的水密舱壁或气密舱壁通常采用冲水试验的方法,因此,如果对载运有气密要求的横舱壁,如无法采用气密试验的方法时,建议采用冲水试验进行验证。)
11. BC规则或IMSBC规则的检验实际是构造安全的一部分,现在的做法是在年度、中间或换
证检验时进行核对和检验,但不签发检验报告,情况类似于CFD证书的控制,但CFD的检验实际在SEc报告时有检验内容的,一旦IMSBC生后,如何体现每次定期检验的检验内容。可采取的方式可以每次做Bcc报告,或者在SEc报告中给出相应的检验项目。采用哪种方
式都应在须知中明确。(建议当前在船级报告中未包括BC检验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在RA报告中进行总体描述)
12. 目前须知III分册总则中所有证书报告格式清单是有CBC-1证书的,在须知III分册船旗国部
分表明是非五星旗主管当局授权CCS发证时采用的,但在SSMIS2005中正好相反,CBC-1是经中国政府授权签发,CBC则无船旗国的写法,是否有误?另外,由于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其他船旗国都既没有接受BC规则也没有接受IMSBC规则,CBC和CBC-1的内容也没有区别,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区分船旗国,我的理解是可以参考CFD,格式没有船旗的区别,我的意见供参考。但格式是需要在须知中明确的。(当2011年1月1日以后,所有船旗国将全部接受IMSBC规则,没有区别,如果不打算处中文版证书,就不需要区别中国和其他船旗国,因此建议仅采用一种证书)
13. SOLAS公约II-2/19.3.1.1条规定从消防总管上立即获得水的方式是固定加压或遥控启动消
防泵。在IMSBC规则对某些货品的要求是消防总管上保持压力,(Pressure on the fire
mains shall be maintained for fire-fighting and fire hoses shall be laid out or be in position and ready for immediate use during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of this
cargo.)我的理解是遥控启动也可作为保持消防总管压力立即获得出水的方式,拟在须
知里如此写。是否可行?(IMSBC规则仅规定了三种货品按照保持总管压力的方式获得出水,类似于客船的要求。这应当比遥控启动消防泵的方式更加严格,不能互相替代) 固定加压或遥控启动消防泵都可达到同样的目的-从消防总管上立即获得出水,但两者还是有些区别的。固定加压-只要消防总管保持规定的压力(比如可通过观察压力表或压力显示系统得知消防总管上的压力),需要时可从消防总管上立即获得出水。遥控启动消防泵-还涉及启动消防泵的操作人员的反应能力、操作水平、设备的即刻可用状态。固定加压遥控启动消防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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