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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切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8.5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年 月 日前;地点为:深圳],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如超过七日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第九条 技术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9.1 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9.2 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使用权利归甲方所有,但不包括项目源代码。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方提供资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因此受到影响的服务成果提交时间;进一步,如果甲方的该等违约行为使得乙方无法提供技术服务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已经支付的实际费用,并按该费用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折算、支付乙方预期利润。
11.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0.3‰支付违约金,经乙方催告后满 天迟延仍然存在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技术服务工作。 11.3甲方无正当理由对乙方服务成果不验收、不接受的,自约定的验收和接受时间届满后三个月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的合同价款。
11.4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交服务成果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合同价款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一周时,甲方有权另按照合同价款的2‰对乙方进行处罚,迟延超过30日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就本方受到的损失进行索赔。 11.5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更正和修改,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2.1 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 因国家相关政策或法律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深圳]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盖章]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无需提供下列文件,请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14.1 技术背景资料:[ ]。 14.2 可行性论证报告:[ ]。 14.3 技术评价报告:[ ]。 14.4 技术标准和规范:[ ]。 14.5 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14.6 其他:[ ]。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5.1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
15.2 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15.3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5.4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 项目报价书》 附件二:《 功能需求管理矩阵》 附件三二:《 项目进度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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