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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海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师终身学习的需要,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行师德修养、知识拓展、业务能力的提高培训。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应当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实效;应当以业余、自学为主,长训与短训结合,灵活多样,多种形式并举。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幼儿园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校本资源的优势,积极开展校本研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县教育行政部门、县教师发展中心、教师任职单位“三位一体”的培训管理网络。 第七条 县教育局成立海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海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教师继续教育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海安县教师发展中心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研训基地和业务指导部门,教育局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承担中小
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九条 完职中、区(镇)教育管理中心要在县教师发展中心的指导下,制定本区(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并加以落实和督查;各学校要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并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全校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十条 实行继续教育联络员制度,强化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完职中、局直单位、区(镇)及各学校要明确专人担任继续教育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为:
1.认真学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法规,学习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经验,积极主动向行政领导和广大教师宣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上级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2.根据上级要求,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制定本单位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估。
3.树立服务意识,及时准确地将有关继续教育活动信息传达至有关领导和教师,组织教师及时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
4.经常深入教师一线了解情况,将教师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及有关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先进个人,提请单位领导给予表彰;对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和完不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提请单位领导约谈或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及时将教师继续教育的学时信息录入“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管理系统”中,以便上级部门审核。
6.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材料准备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制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在“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管理系统”中录入并确认,作为填写《继续教育证书》及出具有关学时证明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内容与类别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学习、学科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教育、人事公共培训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六大类。
1.新任教师培训:为使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通常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两个阶段。
2.教师岗位培训:为了适应教育发展需要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培训。包括教师公共项目培训(职业道德、心理健康、教育技术、教育理论、班级管理等)、学科专项培训(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学科教学技能、学科教育科研等)等。
3.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潜质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以及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所进行的培训。包括后备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梯队、拔尖人才培训等。
4.人事公共培训: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的培训。 5.学历提高教育:对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所进行的提升学历或获取第二学历的教育。
6.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范畴的其它教育教学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以参加各级培训基地组织的集中培训、中小学校的校本研修和网络培训为主;也可通过参加学术会议、专题学术讲座、参观考察、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读书自学等形式进行;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材等,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
第十五条 校本研修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教师任职学校为基本培训单位,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把培训和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的继续教育形式。校本研修主要采用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教学比赛、学术沙龙、课题研究等形式。
第十六条 网络培训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鼓励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继续教育网络课程的学习。
第四章 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总学时不得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第十八条 校本研修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在每年三月份前上报研修计划。在计算学时时,校本研修每年不超过36学时。
第十九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共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二十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或博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发表(含获奖)1500字以上文章,每篇县级8学时,市级10学时,省级及以上18学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独立或作为核心组成员参加的课题研究已结题的,县级8学时,市级10学时,省级及以上18学时。
第二十三条 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8学时,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12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第二十四条 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
培训12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第二十五条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十六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一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其他研究、培训、辅导等活动每半天认定4学时。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监测、评估制度,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与督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由县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擅自中断继续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责令其承担培训所需费用;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成绩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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