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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版财经法规第二章必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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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10:04:06

9、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 基本存款账户 转账存入,该账户 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

(2) 财政预算外资金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 期货交易保证金 和 信托基金 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 。 (3)下列账户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必须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基本建设资金 、 更新改造资金 、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 (4)银行对 粮、棉、油收购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义务。

(5) 收入汇缴账户 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 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 只付不收,可以支取现金 。

(1)使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 、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 注册验资 。

10、临时存款账户 (2)存续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2年 。

(3)能否支取现金: 能 ,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注册验资资金的,应出具工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1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工资、奖金收入,个人贷款转存属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直接申请开立

(1)如何开立 ②将已经开立的储蓄账户申请银行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的区别 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3)使用范围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 汇兑 、 定期借记 、 定期贷记 、 借记卡

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定期借记与定期贷记

①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

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

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5)邮政储蓄业务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6)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拨款项 每笔超过5万元 的,应提供付款依据,和完税证明。 1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可以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 ;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开立 一般存款账户 ;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 收入汇缴 或 业务支出 需要,可以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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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需要,可以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 ; (5)自然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6)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② 税务登记证

③ 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三、票据结算

1、票据的种类 汇票 、 本票 和 支票 。

(1)银行汇票

1、汇票 出票人 ① 银行承兑汇票 (2)商业汇票 承兑人 ② 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 种类 2、本票 银行本票 定额(1000、5000、10000、50000) 不定额 (1)现金支票

3、支票 用途 (2)转账支票

(3)普通支票

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发票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凭证。 (1)票据以支付一定 金额 为目的。

(2)票据是 出票人 依法签发的 有价证券 。 2、票据的特征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 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或 委托他人支付(汇票、支票) 。 (5)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 无条件 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 (6)票据是一种 可转让证券 背书转让 或者 交付转让 。 (1) 支付功能 。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 (2) 汇兑功能 。克服现金使用在空间上的障碍。 3、票据的功能 (3) 信用功能 。克服现金使用在时间上的障碍。 (4) 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 融资功能 。通过 贴现 、 转贴现 和 再贴现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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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 收款人 、 付款人 。

4、票据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汇票的主债务人)、 背书人 、 被背书人 、 保证人 。

说明:(1) 汇票 及 支票 的基本当事人是 出票人 、 收款人 、 付款人 。

(2) 本票 的基本当事人是 出票人 、 收款人 。(付款人即出票人) (3) 基本当事人欠缺,票据无效 。

(4)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

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而不是票据无效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为拒绝承兑;背书附条件则背书有效而附条件无效,把金额分别背书给两人以上的则背书无效,背书要连续,不连续则银行不收。

5、票据签章的效力

(1) 出票人 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票据无效 。

(2) 背书人 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仅其签章无效 ,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 承兑人 、 保证人 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仅其签章无效 ,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6、票据记载事项

出票日期,金额,属于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5.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比支票多一项收款人名称。

(1)绝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无效。(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适用法律的统一规定,如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记住:记与不

记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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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意记载事项,如“不得背书”。(记“不得背书”的产生效力,不记的不产生“不得背书”的效力,但不影

响票据的效力)

(4)不发生效力的记载事项。(记载也不生效 )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

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7、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 实际结算金额 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同城 、 异地 或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 9、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出票银行

10、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11、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7)付款人名称。 1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个月 。 1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 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

14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 和 收款人 必须均为个人,只要有一方为单位,银行就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15、银行汇票使用(兑付)的基本要求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 应在出票金额以内 ,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未填明实际结

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 银行不予受理 。 (2)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 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不超过出票金

额)。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不得背书转让 。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 银行汇票 和 解讫通知 ,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3.出票要求: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4.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为自到期日起10日。注意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和付款期限的区别

6.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考点5:信用卡

1.种类 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2.申领和销户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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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 基本存款账户 转账存入,该账户 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 (2) 财政预算外资金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 期货交易保证金 和 信托基金 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 。 (3)下列账户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必须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基本建设资金 、 更新改造资金 、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 (4)银行对 粮、棉、油收购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义务。 (5) 收入汇缴账户 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 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 只付不收,可以支取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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