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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立法的发展过程 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给人类带来的方便快捷无与伦比,但造成的灾难却是无法承受。随着各国经济和机动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作为现代风险社会中的典型危险,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灾难。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逐渐成为各国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表现为无论是其法律观念,还是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内容的变化均可谓完整且典型的体现了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发展,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过错与过错推定并存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观念经历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尤其体现在侵权法功能的演化上。因此,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原则,一共经历了5个阶段。
一、自新中国成立至《民法通则》施行之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在新中国成立时,我国的立法并不是非常的成熟,很多方面的法律问题都是欠缺的,再加上当时我国经济尚不发达,交通事故数量较少,理论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也没有关于道路交
通事故侵权的明确规定。只是简单的实行过错推定责任。所以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差别。
二、自《民法通则》施行后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施行前,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该法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当时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均认为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关于该条规定中所指“高速运输工具”是否包括机动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应否适用该条,法律界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其中所谓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这一条文是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判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依据。”实务界也主张“在受害当事人自身过错的事故中,且致害当事方又是使用汽车的情况下”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另
一种见解则认为“将汽车与火车飞机等并列视为高速运输工具并适用第123条,是值得研究的”。因为汽车的危险性比火车、飞机低,所以“同等地看待汽车与其他高度危险作业是不适当的”。
三、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施行后至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1992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施行,该行政法规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学界普遍认为,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导致无法认定司机的责任,不利于确定赔偿数额,对维护交通秩序不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至该法第76条修订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用。
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一)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二)机动车相互之间造成损害,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
(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学界普遍认为,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导致无法认定司机的责任,不利于确定赔偿数额,对维护交通秩序不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之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并用。
2007年12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正案,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很多学者均认为第76条规定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不利于制裁和遏制交通违法行为,且没有规定过失相抵规则,在立法技术和理念上存在缺陷。 六、总结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并存的发展过程。总体而言是强化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更加有利于受害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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