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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912-1997氧气与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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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6:09:33

催化反应炉的爆破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4 充装冷冻瓶前后,应严格称量,不准超装。充装后应立即复热气化充瓶,直至常温。不准存留低温液体。

冷冻瓶气化时,应先用凉水浇淋,缓慢气化,防止超压。 7.2.5 更换氪、氙系统的设备零件,必须进行严格脱脂。

7.2.6 在氖、氦生产中,粗氖、粗氦中的含氢量不宜超过5%。加氧量应按比例进行,过量氧控制在0.5~1.0%范围内。

7.2.7 在氪、氙生产的除甲烷系统中,接触炉的温度必须保持在450~550℃范围内,除甲烷后的粗氪、氙气体中甲烷含量不应高于百万分之2。 7.2.8 稀有气体间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7.2.9 各种稀有气体钢瓶应专气专用,划分区域保存,严禁混放、混用。 7.2.10 必须用专门的纯度分析仪分析各种稀有气体。

7.2.11 色谱仪所用氚元件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GBJ 4792及国家有关放射核素安全保护的规定。

7.3 氢气(氧气厂内部的水电解制氢)生产及设备

7.3.1 氧气厂内氢气站的设计必须符合GB 50177的要求,总图布置、生产类别、防火间距,必须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7.3.2 氢气站应设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并应有严格的门卫制度。围墙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

7.3.3 氢气站内严禁烟火,制氢间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或油类物品。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戒标志。不准穿带钉鞋和化纤或其他产生静电的衣、帽等进入生产、使用氢气的现场。

7.3.4 氢气站厂房的避雷针与自然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m,与机械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m,与放散管的距离应不小于5.0m。

避雷针应高出保护范围的管口1.0m以上,氢气管道进出建筑物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4.7.1的规定。

7.3.5 氢气站内所有电器,必须符合GB 50058要求。并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 7.3.6 电解槽内极片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kΩ;每天至少应测量一次电解槽的极间电压,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站内不准挂设临时电气线路。

7.3.7 制氢设备、管道、容器上的安全水封及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检查。氢气洗涤器出口,湿式氢气储罐出口和进口等均应设置水封。 7.3.8 应采用灵敏、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保持氢、氧分离器及洗涤器的压力平衡,最大压差不应超过规定值。

7.3.9 制氢系统开车前,必须用氮气置换系统内的空气,并经化验合格,认真检查电极的接线是否正确,对地电阻应大于1M℃。

7.3.10 电解槽运行时,严禁用导体材料制作的工具直接接触电解槽或其他电气设备。电解槽周围地面应铺设绝缘胶板。

7.3.11 对重要运行参数的监控,宜设置报警、停车联锁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应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7.3.12 每小时应分析一次氢气、氧气纯度,保证氢气纯度和氧气纯度均不低于99.5%,当氢气纯度小于98%时,应采取措施。处理不好,应立即停止运行,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7.3.13 氢气管道应架空敷设,不宜采用地沟及埋地敷设。氢气管道不准穿过无关

房间。其最低点设排水装置,最高点应设放散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

新安装的管道须进行吹刷处理后,方可投入使用。送氢气前应先用纯氮气吹扫管道、容器内的空气,再用氢气置换氮气后,方准投入正常运行。

7.3.14 湿式氢气储罐钟罩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每小时应检查一次,并设置超高、过低的报警装置。

7.3.15 氢气管道及储罐的接地必须良好,法兰连接应设导体跨接,其跨接电阻不大于0.03Ω。

7.3.16 氢气瓶应漆成淡绿色,并用红漆标明“氢气”字样。严禁氢气瓶与其他气瓶混用、混放、混装,必须避免曝晒和剧烈碰撞。新气瓶必须用氮气置换空气,然后抽真空或用氢气置换氮气的后方准使用。

7.3.17 氢气使用时,严禁与空气、氧气等气体混合而形成爆炸气体。

7.3.18 氢气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的密封必须良好,并定期检查,发现漏点应及时处理。

7.3.19 室内氢气易泄漏和积聚处,宜设置浓度报警装置。

7.3.20 氢气系统应设氮气置换吹扫接头,使用时用软管与氮气管道连接,用毕拆除。

8 氧气管道

8.1 管道布置及安全间距

8.1.1 氧气管道必须架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

8.1.2 厂区架空氧气管道每隔80~100m应设有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厂房内氧气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氧气管道的法兰、螺纹接口两侧应用导线作跨接,其电阻应小于0.03Ω。

8.1.3 氧气主管线,宜配置阻火铜管。

8.1.4 氧气管道不应穿过生活间、办公室,也不宜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当必须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则在该房间内不应有法兰或螺纹连接口,并且该房间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

8.1.5 氧气管道不宜穿过高温及火焰区域,必须通过时,应在该管段增设隔热措施,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严禁明火及油污靠近氧气管道及阀门。

8.1.6 氧气管道的弯头、分岔头不应与阀门出口直接相连。阀门出口侧的碳钢管、不锈钢管宜有长度不小于5倍管外径且不小于1.5m的直管段。

8.1.7 供切焊用氧气支管与切焊工具或设备用软管连接时,供氧阀门及切断阀应设在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的保护箱内。

8.1.8 氧气管道宜架空敷设。氧气管道可沿生产氧气或使用氧气的建筑物构件上敷设,且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

8.1.9 架空氧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特定地点的最小间距要求应按表7执行。 表7 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 m

8.1.10 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之间最小间距要求应按表8执行。 表8 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m

8.1.11 氧气管道与乙炔、氢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在乙炔、氢气管道的下方或支架两侧;与油质、有可能泄漏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时,应设在该类管道的上方或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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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反应炉的爆破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4 充装冷冻瓶前后,应严格称量,不准超装。充装后应立即复热气化充瓶,直至常温。不准存留低温液体。 冷冻瓶气化时,应先用凉水浇淋,缓慢气化,防止超压。 7.2.5 更换氪、氙系统的设备零件,必须进行严格脱脂。 7.2.6 在氖、氦生产中,粗氖、粗氦中的含氢量不宜超过5%。加氧量应按比例进行,过量氧控制在0.5~1.0%范围内。 7.2.7 在氪、氙生产的除甲烷系统中,接触炉的温度必须保持在450~550℃范围内,除甲烷后的粗氪、氙气体中甲烷含量不应高于百万分之2。 7.2.8 稀有气体间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7.2.9 各种稀有气体钢瓶应专气专用,划分区域保存,严禁混放、混用。 7.2.10 必须用专门的纯度分析仪分析各种稀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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